夫妻,婚姻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两个人陌生人,是上几辈子的缘分才造就了今生的相遇,相知,相爱,最后走到婚姻的殿堂。婚姻,本该是一个洋溢着幸福的词语;可是一些不愉快相斗相杀夹杂在其中就显得遗憾了...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两个人陌生人,是上几辈子的缘分才造就了今生的相遇,相知,相爱,最后走到婚姻的殿堂。婚姻,本该是一个洋溢着幸福的词语;可是一些不愉快相斗相杀夹杂在其中就显得遗憾了。

婚姻缔结后,不仅仅有浪漫,还伴随着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夫妻双方的法律意义是很重大的。无论是财产还是身份上在结婚后都不只是一个人了,一个人的行为代表着两个人。由此,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本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以。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自然没问题;可是我们都知道,生活中总不会一帆风顺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呢?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在外人看来,由于你们是夫妻,他就当然的相信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代表了双方的意见的。纠纷就因此产生了,如果另一方知情后不同意,第三人该如何自处?

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的名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会产生两种不一样的后果。要么构成无权代理,此时,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你是有代理权限的,还会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代理之后,代理的后果要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保护的是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订立的是买卖合同,此时合同有效,不论夫妻一方是否同意,都有义务履行合同,受合同的约束。但是,构成这里的代理也是有限制的。要构成这里的代理,需要交易的性质对身份的要求不高。 比如说,住酒店时用夫妻一方的身份证,此时,就对身份没有太大的要求。管你是谁,你说你是张三,我就当你是张三,反正最后认定付款的是你,在这里,名字就只是一个代号罢了,是不重要的。其实,也只有小宗的交易才可能会成立表见代理。

另一种情形,会构成无权处分。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有这样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构成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构成无权代理的话,大部分情形下会进一步构成表见代理,夫妻一方愿不愿意都要认;而无权处分则不会。无权处分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取得的情形之下,夫妻一方才不得不承认。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由区别的。在这里善意的第三人必须实际支付合理的价款才能构成这里的“善意取得”。

这么来讲的话,问题就来了: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第7题是没有正确答案的啊......

 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ABC三个选项无疑是错的。可是,D 选项也不对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只要实际给付合理对价,并且办理过户登记,就可以善意取得。那么根据当然解释,抵押办理过户登记更可以善意取得啊。既然并构成善意取得,甲凭什么撤销???

啊呀,这种情况怎么办?答案给的解释好像说服力不够啊,纠结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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