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人注意啦!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发生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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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参保范围、参保登记、缴费办法、医疗待遇、费用结算方式等有关政策进行统一明确。《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保险?
《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参保范围全部覆盖我区所有人群,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目标。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每人每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各级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实行普惠性补助政策。2016年我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5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政府补助420元。2017年我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150元。

《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何时缴费、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前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参保人员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前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可以方便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群体参保缴费。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哪些?
根据“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的要求,通过整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原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增补了药品目录。原城镇居民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比新农合多且宽,按照“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执行,超出目录范围不予支付。整合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也比以往两种制度有所增加。

参保人员门诊有哪些医疗待遇?



建立门诊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筹集,从当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用于门诊医疗保障。参保人员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定点医疗机构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员在本人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5元/人次,个人负担1.5元/人次。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元/人次,个人负担1元/人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不高于60 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分别报销65%、75%。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200元/人(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适时调整。

医药费报销比例差异体现分级诊疗制度

除了定点医疗制度,为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降低医疗成本,划分了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在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二级、市三级和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70%、55%、50%。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在一级及以下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在二级、市三级和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报销比例分别为75%、60%、55%。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有哪些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有哪些医疗待遇?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市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75%、60%、55%;其中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参保人员生育有哪些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在统筹地区外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异地住院处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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