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打非宣传专题(五)】非法集资19亿元!这样的公司你还敢投资吗?威海人一定要握紧自己的钱袋子

 

以为沾上房地产开发的边,就可以稳稳赚钱——那就错了。房地产开发门槛高、环节多、市场受政策影响波动...

      沾上房地产开发的边,就可以稳稳赚钱吗?房地产开发门槛高、环节多、市场受政策影响波动频繁,留给中小开发商的空间并不大。但如果有一家小房产商看中你口袋里的钱,想邀请你投资,还是小心一点吧。
典型案例
房地产开发?实为集资骗局
江苏石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江苏省宿迁市人石某某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1万元每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王某某等人大量吸纳资金,集资金额合计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的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本案另一名案犯王某某于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其余资金被放贷给他人或用于个人高档消费。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案手段:虚假项目+高额收益+“庞氏骗局”
1.以房地产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本案中,石某某个人成立公司,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吸收资金,实际上吸收的19亿余元资金中,用于经营的不足1亿元;王某某吸收的3.1亿元集资款中,用于经营的也只有约0.67亿元。其余绝大部分集资款或者被用于支付集资人本息,或者被挥霍。所谓的投资房地产项目只是一个谎言与噱头而已。

2.高额收益回报诱惑。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吸收资金,广大投资者在其允诺的高额收益诱惑下纷纷投资,使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3.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投资者本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为了能够维系非法集资的资金链,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后续集资款返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息,也就是制造“庞氏骗局”,使集资参与人不明真相,持续投资。

4.发展下线扩大集资规模。本案中,石某某与王某某是上下线关系,石某某吸收王某某等人的资金,而王某某资金来源是非法吸收的他人资金。石某某通过发展下线为集资提供便利,而王某某则通过先吸收他人资金,再用集资款参与他人的集资项目获取中间收益。双方皆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依法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任何行业的高息集资行为都须高度警惕

      


       随着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地产行业发展从顶峰开始回落,房地产行业收益将逐渐归于正常区间。个别房地产公司(或个人)以高额收益向社会集资或以销售返租等方式销售房产时,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要了解行业真实的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够支撑其允诺的高额收益。其实,不仅是房地产行业,任何行业、企业抛出的高利回报投资项目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市处非办提醒广大市民,坚决远离非法集资行为,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说到这里,不少网友要问了,得知自己投资的公司属于非法集资,那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投资回报能否得到支持?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投资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且听小编一一回答





非法集资的合同是否有效,投资回报能否得到支持?

非法集资属违法犯罪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投资公 司,是否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

投资公司仅是经工商注册的一般企业,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开展投资咨询等。未经批准,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



除了以上的问题,这些内容你也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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