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塘厦一业主在湖边钓鱼,被打的头破血流!

 

事发现场,欧阳先生头部鲜血淋漓,上衣到处是血迹。...

关注塘厦热点,反映百姓心声!
报料/投稿/合作微信号:txltmm



今天(5月31日)凌晨1时许,接到市民来信称:
2017年5月30晚上23点40分左右,塘厦金地博登湖三期澜庭的一名业主“欧阳先生”被
湖泊山庄的三个人,追至家门口,在我们亦居岗亭附近给打伤了!
市民来信(截图)
事发现场,欧阳先生头部鲜血淋漓,上衣到处是血迹。


据来信市民介绍:“听欧阳先生讲事情起因是,前几天在湖柏山庄钓鱼,今天打人的三个人不让他在湖柏钓鱼,让他回三期钓,没当大事。今天欧阳先生还在湖柏钓鱼,3人上来制止欧阳先生,在此期间发生了口角和冲突,欧阳先生在回至66栋至小区圆盘之间被3人追上来打伤他”。
伤口离眼球很近。
被打伤的“欧阳先生”在警务区做笔录。


据了解,被打伤的当事人已经报警,并在塘厦公安分局进行法医验伤。目前,警方正在按立案程序进行调查,具体原因依警方调查结果为准!

无论如何,动手打人肯定是违法的,对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处罚;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按《治安处罚法》第43条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后提醒广大市民:冲动是魔鬼!在遇到争执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规。
猜你喜欢
▶惊!东莞最火爆的地方居然是这里…

▶塘厦莆心湖一小作坊发生火灾,浓烟滚滚!

▶东莞居住证,可微信申办!手把手教你怎么做?


    关注 塘厦网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