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州区政府: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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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作业的公告
近年来,在政府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居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施工、种植树木等现象呈上升趋势,由于施工处于危险之中且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人身伤亡、电力设施损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很大威胁。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建筑、种植、作业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有明确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其中10千伏及以下规定为5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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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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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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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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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六十九条)。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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