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妻子欠钱丈夫该不该还?咸宁一家法院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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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说
婚后买房算是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债务
你知道算共同债务吗?
emmmmm……
不知道也没关系
因为从1月18日起,
夫妻间的债务纠纷有法可查了!
首先我们一起来
看看咸宁的这个案例
也是在最新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后
全省依法判出的第一例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起施行。咸安区法院依法判出第一例,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原告覃某向咸安区法院起诉被告姚某、林某,要求两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覃某诉称,2015年3月,被告因房屋装修需要向自己借款25万元,事后经多次催讨仍未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林某辩称,因妻子姚某沉迷赌博,与姚某已经离婚,25万元借款虽然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用于装修。姚某也承认该借款被自己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借款与林某无关。

咸安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姚某、林某房屋装修的时间为2014年,且装修款不到8万元,而向覃某借款时间为2015年3月,发生在房屋装修之后,该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借款由姚某负责偿还,被告林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都明白了吗?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最新认定的标准
最权威的都在这里!
夫妻债务纠纷新司法解释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划重点了!
无论你是丈夫,是妻子,还是债权人/朋友,这些规定,可要记好了,千万别嫌弃,学不好,吃亏的真的是自己!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Tips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注意“举证责任”分配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小伙伴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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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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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城都市报 微信公众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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