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言】回忆《大宪章》

 

《大宪章》是英格兰这个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也是这个民族偶然获得的莫大幸运。相比之下,我们似乎错过了太多次这样的“偶然”!!...



葛言:

《大宪章》是英格兰这个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也是这个民族偶然获得的莫大幸运。相比之下,我们似乎错过了太多次这样的“偶然”!!



800年前,一群“斤斤计较”的臣属与一个雄心勃勃而又霸气不足的君主为了争夺各自的利益拔剑相向。最后国王被迫与他的臣子们谈判,一番讨价还价之后签署了一份停战协议,这就后来被称为是西方乃至世界民主制度基石的英国《大宪章》。

1215年6月15日,几十名世俗贵族和主教在苏格兰和威尔士王的见证下,国王约翰在写满条款的羊皮纸下面系着的蜡块上盖印,签署了当时被称作《男爵条款》的停战协议——《大宪章》。事实上《大宪章》产生以后并没有马上带来宪政。那个叫约翰的国王自始至终没有接受《大宪章》约束的诚意。在贵族们离开之后,他立即宣布废弃大宪章,随即英国即陷入内战。在此之后的约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大宪章》又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发布。这也是为什么称之为大宪章的缘故。(大宪章其实是“长一点的宪章”)

《大宪章》一共有63项条款,对自由、司法公正和财产权做出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臣属权利。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公开法律契约的形式确立了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王在法下”,实际上蕴含着现代社会法治中的一条最根本性原则,即没有任何人,包括国王、政府、政党、组织和个人能超越法律。

《大宪章》的另一个根本和奠基性的意义在于,在英国以及人类历史上较早确立了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程序正义”原则。在63个条款当中,最为今天所普遍引用和赞誉的是第39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一条款被世人称誉为英国乃至人类社会上国家法治和宪政制度衍生的“基因性条款”,因而有人将之称作为“一切暴政和司法不公的天敌”。

现在看来,《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初步确立了“法治”与“自由”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它的签署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大宪章》既是英格兰这个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也是这个民族偶然获得的莫大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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