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 G证券某营业部因内部控制不完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18年1月12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关于责令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限期改正的决定》。其内容显示,G证...



2018年1月12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关于责令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限期改正的决定》。


其内容显示,G证券某营业部在销售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一

对客户填列的投资经历与在营业部的实际投资经历不一致的情况,未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进一步核实,没有做到真正了解客户的情况;

问题二

在客户回访时,对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保守型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况,未核实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推介行为。



上述

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12条和第18条的相关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该营业部限期改正,要求该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案例来源:北京证监局官网)

  有关规定明细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七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来源:财富乐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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