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土地】“我的”房子到底是谁的?!

 

土地的升值、房屋的折旧,土地使用的期限性、房屋产权的永久性,尖锐的矛盾点!...

今日看到一则新闻也是震碎三观,原标题是【土地使用权“撞限”相关部门正研究政策及方案】,文中内容主要说的是在温州,有一批20年产权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要续期须按照房产价格三分之一缴费!要说明的是,“缴费三分之一”是指的现在房价的三分之一,不是按照当初房价的三分之一。市国土局给出的解释则是这样的:



对这件事情的发生,只能说明国家应该尽快的出台相关政策,就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现在一些地方的做法,就是在这种不明不白的状态下自行其是。

在这件事情上先说几个事实:

一、城市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价格,总体是处于升值甚至成倍上涨的状态,而地上附着物的形成,则是在不断折旧。土地不会折旧,房屋会折旧。二者是相反的。二、“地随房走”,这是我国一贯的原则,房主对房屋具有永久产权,尽管过去商品住宅是按照50年年限建造的,但并不意味着到了50年,房屋的产权就消失了,不能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没有进行续费,就剥夺掉所有权。这是一个很大的难点。

三、土地的升值、房屋的折旧,土地使用的期限性、房屋产权的永久性,形成了尖锐的矛盾点。



再谈谈法律规定: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通过2007年修正8月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一个是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是常委会通过的,代表大会通过的高于常委会通过的,物权法是上位法。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中: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这样的措辞和行文方式,是强调说明两者是有区别的。

关于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规定是: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按照物权法的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说,实际上否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住宅用地的适用性,另起一行说的非住宅建设用地才需要按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继续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城市住宅用地,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最先到期的住户,当初属于低价购房,各色人等都有,其中有大量的低收入户,或者从前收入还行,现在不行了,现在房价上去了这么多,而且主要是因地价上涨所致,甚至比当初的房价不知高了多少倍,按现在的地价,哪怕是三分之一,能交得起吗?一栋大楼里就算有的交得起交了,交不起的把他们都赶出来?



物权法说,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要提前收回土地的,除对房屋要补偿外,还要退回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那么,究竟是按当初收的退还是按现价退?现在的商品住宅,不仅是住房,还是投资品,其价格上扬是不列入物价算的,你如果按当初收的退,岂不是剥夺了他们的投资收益权?

现在要开征房产税了,这个地不仅交了出让金,还续交了出让金,但现在只剩点房子的残值,这个地段的房价却高到几万一平米,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这个财产税按什么计算交?

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40年、50年、70年的,土地出让时,标价会有不同,但一招拍挂,界线往往就模糊了,乃至房开商们,囤地待价或捂盘不开,购房者们则往往不清楚这里面的门道。尽管如此,体现在房价上,可能还是有些差异的。如果一律对待,自动续期不交费,显然也不公平。

而如果你是70年期的,房屋的设计年限是50年,到时候真成了不能居住的危房了,还有20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不要退,按多少退?

如果要续交高额的土地出让金,恐怕过不了多长时间,就会出现二手房抛售狂潮,到那个时候房价想稳怕也难稳住就是了。

面对如此众多难以尽述的问题,除非国家去弄明白,哪里是靠一个什么温州这么弄一下,就能弄清楚的呢?
END
“我回忆往事,但不一定真想再次经历。”
你被捆绑 他被禁足
飘零过市
谁他妈没有个田园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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