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过后,农村住房补助的法理与人情
天灾无情,人该有情。...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保持一定的危机意识,才能够有效应对未来不可抗的突发状况。
今年七月,当我在重庆正体验火炉城市带来的酸爽时,湖北、湖南、安徽、江苏等地却饱受着洪水的肆虐。当城市里的人们足不出户“看海”的同时,农村已然成为一片汪洋。不禁想到,农村受灾的他们又该去哪里立足?
而倒塌的14万间房屋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的房屋。
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在灾后房屋补助方面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又因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化,使部分遭灾的村民只得眼巴巴看着未来迷茫的生活。
法--有理有证
我国农村主要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集体成员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样,农村宅基地对于本村村民也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村民可以根据居住需求申请宅基地上建房,房屋建成后,房产所有权归申请人家庭成员。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子在,宅基地使用权将不会丧失。《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情--以人为本
对于灾民而言,洪水过后,房屋损坏、倒塌才是他们最为沉重的包袱。上述规定,搁谁身上都难以接受。然而,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也明确规定,自然灾害救助要遵循以人为本、要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这一立法精神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而政府在灾后救助中应该以此为准,同等对待受灾群众,让其均享有受救助的权利。不应根据户籍限制、法理冲突而造成对农民生存权利的剥夺。
另据媒体报道,武汉牛山湖破垸分洪后,牛山湖渔场职工将统一搬迁至移民新村。安徽明确因灾救助标准,困难家庭重建房屋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各地政府纷纷忙碌灾后重建事宜,从各个方面尽最大的可能满足受灾群众的生活所需。但当中是否依然存在非本村户籍人员不能领取农房补助的情况?不得而知!
笔者只是单纯的认为,天灾无情,人该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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