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过后,农村住房补助的法理与人情

 

天灾无情,人该有情。...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保持一定的危机意识,才能够有效应对未来不可抗的突发状况。

今年七月,当我在重庆正体验火炉城市带来的酸爽时,湖北、湖南、安徽、江苏等地却饱受着洪水的肆虐。当城市里的人们足不出户“看海”的同时,农村已然成为一片汪洋。不禁想到,农村受灾的他们又该去哪里立足?



根据灾后统计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已有28省(区、市)1508个县遭受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5460.66千公顷,受灾人口6074.67万人,因灾死亡237人、失踪93人,倒塌房屋14.72万间,直接经济损失约1469.80亿元。

而倒塌的14万间房屋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的房屋。

由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在灾后房屋补助方面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又因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化,使部分遭灾的村民只得眼巴巴看着未来迷茫的生活。
法--有理有证
我国农村主要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集体成员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样,农村宅基地对于本村村民也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村民可以根据居住需求申请宅基地上建房,房屋建成后,房产所有权归申请人家庭成员。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子在,宅基地使用权将不会丧失。《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但现实情况却比较复杂。并非所有受灾的农村群众都是当地农村户口,可以得到宅基地分配权力,仍有一部分群众虽然住在农村,户口已经外迁。根据宅基地相关政策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而户口已迁出当地的村民,在房屋还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当房屋消失,那宅基地使用权将收回村集体所有,外迁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建房。可以说,户口不在本地的受灾群众,当房子被水冲走后,那片宅基地就和你没任何关系了。
情--以人为本
对于灾民而言,洪水过后,房屋损坏、倒塌才是他们最为沉重的包袱。上述规定,搁谁身上都难以接受。

然而,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也明确规定,自然灾害救助要遵循以人为本、要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这一立法精神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而政府在灾后救助中应该以此为准,同等对待受灾群众,让其均享有受救助的权利。不应根据户籍限制、法理冲突而造成对农民生存权利的剥夺。


以人为本,是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当法理相悖、人民受难的情况下,以人为本才是真正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居住保障问题上,应该要慎重权衡灾民的权益,为本地村民重新迁居、危房改造或划分宅基地的同时,也要协调非本地户籍村民的居住救助和期间的过渡安置问题。

另据媒体报道,武汉牛山湖破垸分洪后,牛山湖渔场职工将统一搬迁至移民新村。安徽明确因灾救助标准,困难家庭重建房屋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各地政府纷纷忙碌灾后重建事宜,从各个方面尽最大的可能满足受灾群众的生活所需。但当中是否依然存在非本村户籍人员不能领取农房补助的情况?不得而知!

笔者只是单纯的认为,天灾无情,人该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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