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推广费第一案,涉案金额五千多万!

 

在“4+7”品种孟鲁司(孟鲁司)特纳的推广费等,事项上产生合同纠纷。...

昨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涉,诉讼公告,表示其控股孙公司在“4+7”品种孟鲁司(孟鲁司)特纳的推广,费等事项上,与上海安必生,制药产生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54,840,846.98元。

以下内容摘自自海正药业,在上交所发布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瀚晖制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瑞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与上海安必生制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原告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独家经销协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经销,孟鲁司(孟鲁司)特纳咀嚼片4mg、孟鲁司特纳咀嚼片5mg、孟鲁司(孟鲁司)特纳,普通片10mg(以下统称“孟鲁司特纳药品”)。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署《经销采购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孟鲁司(孟鲁司)特纳药品,并保证药品及时、充足和连续供应。为履行该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20年之前的生产保证金。《独家经销协议》与《经销采购协议》自被告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始起算,协议有效期为五年,且可在到期后顺延五年。2018年6月,孟鲁司(孟鲁司)特纳药品获得,国家药监局产品批准文号。

2018年11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出台,北京、天津等十一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及可能的其他区域列入药品带量,集中采购试点区域,孟鲁司特纳普通片 10mg(下称“中标产品”)被列为上述采购中标产品。

2019年2月18日,为保证孟鲁司(孟鲁司,)特纳药品经销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告与原告就上述《独家经销协议》及《经销采购协议》签署《经销采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大大减少了,原告基于原协议可得到的收入,但考虑到双方的友好合作,原告作出了让步。

上述协议签署后,被告不仅无法向,原告正常供货,并且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市场推广费、4+7城市超量部分的市场,推广费、新增区域的市场推广费。原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始终未有履约意愿,和举措,且自2019年10月起拒不向原告提供中标,产品的书面流向数据,导致原告无法依据数据准确,计算被告应付的全部费用。原告认为,签订上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各项市场推广费,以确保原告市场推广及经销业务的正常进行,以及原告正当利益的实现。但被告目前拒不付款,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经过多次交涉,被告不仅没有纠正违约行为,的态度,反而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告发来《关于终止经销协议的通知》,告知终止经销协议。被告提出的终止,理由没有事实基础,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该《关于终止经销协议的通知》不应发生协议终止,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 《经销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市场推广费2,5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 《经销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4+7城市超出带量采购标的量部分的,市场推广费24,500,00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 ;

3、请求判令被告按照 《经销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二条第7款的约定定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新增带量集中采购区域内产品的市场推广费10,642,905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 ;

4、请求判令被告按照 《独家经销协议》第6.4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未正常供货的赔偿金17,197,941.98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

5、请求判令确认《关于终止经销协议的通知》无效,被告继续履行《独家经销协议》、《经销采购协议》及《经销协议之补充协议》;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总计:54,840,846.98元(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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