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经费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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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我公司根据区里的政策成立了工会,并将工会经费转到公司的工会帐户,但开出的收据只能是自己工会盖章的收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不能税前扣除,我公司这部分实际花销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及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可以这样理解:只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那么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则只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除文中述及的调整情形外,企业可能发生的工会经费纳税调整情形还主要有:

1.会计核算所计提的工会经费既未拨缴给工会组织,也未实际使用,应全额调增。

2.会计核算所计提的工会经费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其后发生“工会活动”后凭相关费用票据报销时直接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对此,因未履行拨缴程序,也未取得专用收据,故仍应全额调增。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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