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嘉观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看铭嘉建筑设计专家专业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高层民用建筑底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形式的选用原则。...



随着都市化的发展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高层建筑数量在日益增加,高层建筑底部及裙房空间也逐步趋向于集诸多功能于一体,并继续向大型化,组团化,综合化方向发展。下面就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来解读关于高层建筑底层商业及裙房防火分区的划分及楼梯间形式的选用原则。设计中结合《建规》中对高层建筑及裙房的规定和设计实例展开解读。

        第2.1.1条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2.1.2条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如下图:



下面结合实例,探讨一下高层底部商业及裙房的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间形式选用。

案例一:



如图所示,建筑底部为商业(不包含商业网点),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上部建筑主体为住宅。

根据:《建规》5.4.10条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第6.2.5条规范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条文,可得出结论,在满足上述条文的条件下,住宅底部商业可按商业本身建筑高度定性,不受上部住宅建筑高度的影响。如果底部商业建筑高度在24m及以下可按多层进行防火设计。底部商业建筑高度大于24m,则按高层进行防火设计。特别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防火设计指的只是条文中提到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比如保温材料的选用、消防扑救面的设置等。

        情况二:上部建筑主体为公共建筑。

如上部建筑主体为公共建筑,那么按照《建规》规定,底部商业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接下来重点看一下带裙房的高层建筑。

        案例二:



如图所示,如果高层建筑主体为住宅,底部商业与裙房防火分区及楼梯间形式的设计方法与案例一相同。

如果高层建筑主体为公共建筑时,主楼底部商业及裙房防火分区及楼梯间形式的设计方法如下。

        依据《建规》条文中的相关规定:

5.1.1 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3.1注2: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2: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从“5.1.1注3”分析得出,除《建规》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及楼梯间形式选用应按高层建筑规定执行。那么本规范另有的规定就是接下来的“5.3.1条注2”及“5.5.12条”。由此可通过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情况一:

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主体投影线下部商业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间形式选用根据主体部分建筑高度及规模确定,裙房部分防火分区及楼梯间形式选用按单、多层建筑确定。

        情况二:

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未设置防火墙时,主体投影线下部商业防火分区划分及楼梯间选用根据主体部分建筑高度及规模确定;裙房部分防火分区划分根据主体部分建筑高度及规模确定,楼梯间选用封闭楼梯间。这也就意味着,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可能会出现两种楼梯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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