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醉酒驾驶典型案例!看看有你朋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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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震慑警示效果,全面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共同打造文明交通、和谐交通、法制交通的新局面,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部署,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将每月25日定为“交通违法曝光日”。

醉驾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5月5日13时35分,鹤壁市鹤山公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在鹤山区高中门口执勤时,发现一辆浙GM6H33黑色小轿车经过,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张恩贵(身份证号:410602196508182XXX)满嘴酒气,将其带到大队进行检查,通过提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查,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张恩贵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案例二:

2016年5月10日17时30分许,孙三校驾驶豫F86201号小型轿车沿鹤壁市淇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西7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等信号灯的张风娇驾驶的豫F1259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路口执勤民警发现孙三校涉嫌饮酒遂将其先期控制,之后将孙三校移交给出警值班民警。值班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将孙三校带至市人民医院抽血,后经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孙三校血醇含量为232.7mg/100ml。立案时间:5月16日。孙三校于5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三:

2016年05月04日16时30分,宋朝利(C1驾驶证,驾驶证号410621197704284XXX,鹤壁市浚县卫贤镇前屯村人)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豫F26965小型轿车行至鹤壁市浚县农双线白寺路段时,被浚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濮阳市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对宋朝利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测定,从宋朝利的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是136.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浚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宋朝利进行刑事拘留,目前取保候审。

案例四:

张小芳,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7211090XXX ,汉族,现住地址: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教场村 ,工作单位:无。

2016年5月12日12时40分,在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 张小芳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豫FL7911,被鹤壁市山城区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酒精仪呼吸检测结果102mg/100ml。我大队民警将张小芳带至山城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鹤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 张小芳的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 张小芳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小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在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

2016年5月12日13时50分,鹤壁市鹤山公安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在鹤山区高中门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豫F83702黑色小轿车经过,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孙雪彬(身份证号:410602196901282XXX)满嘴酒气,将其带到大队进行检查,通过提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查,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孙雪彬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触目惊醒的数字告诉我们,酒后驾车严重的危害着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民警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酒驾之后事故多发的原因:

1.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行动笨拙,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往往不能很好地操纵车辆。

2.饮酒后注意力分散,判断能力降低。酒后的人对光、声的反应的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不能准确接收和处理路面上的交通信息。

3.饮酒后会使人的视野减小,视像不稳,色觉功能下降,导致不能发现和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喝酒的人,大都觉得少喝点,或者自我感觉“良好”就没事,其实不然。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感情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

5.酒后易犯困、疲劳和打盹,甚至进入睡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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