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大讲堂】信用证软条款(三)

 

信用证软条款的主要类型之装运环节的软条款...



装运环节的软条款

装运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者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控制装船的主动权以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服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该环节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在单据上规定的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如信用证规定:“Port of destination and shipment date will be informed by way of amendment.”(目的港和装运日期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

(2)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船只在海上航行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能否在特定日期租到特定船只很难确定,对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如信用证规定:“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装运只有在收到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的信用证修改书后才可实施)。

(3)指定转船船名。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是转船是否可以转移到指定船上也是不确定的事情。

(4)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转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如信用证中规定:“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which will be issuing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u the issuing bank.”(货物只能待收到本证开证人出具的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方可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书方式发出)。

案例重现

我国某公司与东南亚某公司做的一笔生意,在信用证的DOCUMENTS REQUIEMENT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MEANS OF L/C AMENDEMENT THROUGH OPE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虽然多次催促,直到装运期开证行仍未通知货物装运后提单中NOTIFY PARTY一栏,出口商只得打上信用证申请人的全称,结果被对方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最后不代表与对方协商,降价10%。后才勉强结汇,造成直接损失6万多美元。

案例分析

出口方对于装运软条款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其一,完全不必在乎来中的的上述条款,等到开证申请人的修改通知书到达后再进行备货和装货,同时要求一定的装船时限,否则不予理会,这种情况下,来证条款对于企业来说就不会造成损失。其二,如果出口商是 “以证定产”的企业,而且一般来说,总是等到信用证来到之后,才根据订单进行生产和加工,在遇到这种条款的时候,就应该多思考一下。如果申请人没有如约开来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使得装船成为不可能,这样就会给受益人带来很多的不便乃至造成损失。
来源: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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