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哪里逃┃清晨执行“不打烊”,攻克执行难

 

兴业法院攻克执行难,刻不容缓!...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一初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兴业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拟将对被执行人梁某某拘留十五日。
执行过程


2012年10月24日审结何某某、黄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梁某某赔偿何某某、黄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3669.8元以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告梁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何某某、黄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兴业县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四查”(查房产、土地、存款、车辆)虽然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梁某某亦没有按法院财产报告令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有一台搅拌机,并利用搅拌机作业每天有收入。经过执行法院多次传唤并在其家张贴法院公告,被执行人梁某某均未到法院说明情况,为此执行法官也多次到被执行人家里调查,但每次梁某某均是有意逃避执行。打了多次电话也没人接,其家人也不愿说明情况。鉴于被执行人梁某某的这种恶意逃避、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将其拘留。

2016年5月24日清晨5:30,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的电话,得知被执行人梁某某今早将在石南镇东周村带着工程队为农户楼房封顶。执行法官立即通知执行庭待命干警及车辆迅速出发,直奔石南镇东周村,不料,当法院的警车刚到村口时,被早起的村民得知,得到通风报信的被执行人梁某某随即闻风而逃,只见梁某某所有的搅拌机在作业,为倪某家的房子封顶,经过询问现场的工人及屋主倪某均称不知道梁某某在哪里,执行庭干警也在附近小路以及屋舍前后仔细搜查,均未发现。主办法官经考虑到今天是屋主倪某家房子封顶的日子,所以就暂时不查扣被执行人梁某某所有的搅拌机。此次执行庭干警清晨的突击行动,虽然未能拘留到被执行人梁某某,但这显示出的兴业法院执行庭对于执行案件的决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也对老赖行为起到了巨大的震慑和警告作用。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生效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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