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说法】围标串标如何认定?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较为常见。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较为常见。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那么,如何认定围标串标行为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 1、由同一人或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3、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的; 4、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5、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相互混装的; 6、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社会保险等资料);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被认定围标串标后,(一)被取消投标资格。(二)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被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三)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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