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建设海绵城市?

 

今后的规划编制,要及时将城市开发中应保护水生态敏感区,如河流、湖泊、湿地、沟渠,以及绿地率、水...





今后的规划编制,要及时将城市开发中应保护水生态敏感区,如河流、湖泊、湿地、沟渠,以及绿地率、水面率、径流控制率等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的水源、规模、生态布局。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水域面积、绿化率、生态用地保有比率、透水面积比例都要求有具体的规划控制指标,以便通过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自然渗透和可持续循环。同时,把绿色建筑、下凹绿地、雨洪利用、中水回用等规划指标和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以强化规划管控效果。

今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划拨或出让时必须附市规划局核发的含海绵城市要求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已审批且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补充专项设计施工图并按程序向报批实施;在建但尚未完成附属工程的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落实海绵城市要求,并将变更的设计施工图按程序报批实施。要严格施工图设计要求,未经海绵城市施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的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此外,在组织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落实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综合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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