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东山屯垃圾的前世今生——你我都熟悉的“乡间徒步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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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
一直都相信有福报这么一说
人在做,天在看
听闻很多伙伴都说自己要么不干,要么就干大事
何为大事?小事多做,坚持做下去...
让朋友圈多一些善的力量
本次传递语录:我是xxx学校的xxx,在这里我要呼吁,美好的环境是上苍给予的恩赐,更离不开每个一个人的守护与尊重。城市的发展建设固然重要,但是更要懂得如何在其中不伤害环境,产生的废弃物如果不妥善处理,必然导致一系列的污染与破坏。每个人都有母亲,那我们又该如何对待我们所有人的地球母亲呢?坚持垃圾分类,禁止垃圾乱丢乱放,尊重环境,就是尊重自己的家园。希望小伙伴们帮忙一起分享传递下去,谢谢!
浅谈净月东山屯垃圾的前世今生


在经过多次实地的,对净月东山屯垃圾的调查和部分村民的采访之后,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所见所闻,以及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谈谈我的一些看法,如解释有出入之处,请指出,谢谢。

这片地方容纳着几个小的村庄,接连坐落在美丽的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的外围。同时也是我们每周户外徒步的必经之路,沿途都会遇到这些垃圾,触目惊心,避之不及。

 





一“前世”

据当地的居民透露,在两年多之前,这边的环境还是很好的,绿色环绕,没有这些垃圾,亦没有现在的烦恼,城市的建设遏制了生态环境......

 二“今生”的无言





 现场观察后,得知在这些废物中,绝大部分是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在工程中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废料,包括废渣土、弃土、淤泥以及弃料等。

 每一次的路过,视野所及之处几乎皆是拆迁废墟,部分村民反映这并不是当地的建筑垃圾,那么这些垃圾从何而来?

 据统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相伴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中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b]1/3以上。[/b]

 在这里我看到的是其他地方的垃圾被转移到了农村,想想过去革命年代,是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农村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代的建设貌似大有垃圾包围农村的趋势,很多时候在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取舍上,多数以榨取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之后进而反省环境保护,如此周而复始的恶性循环,亡羊补牢,难道不怕晚了?环境可等不起。

 分析一下建筑垃圾对于环境的危害:

 1.对水资源的污染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渗滤液淋滤液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垃圾堆放场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途径主要有:垃圾在搬运过程中散落在堆放场附近的水塘、水沟中;淋滤液在地表漫流,流入地表水体中;淋滤液在土层中会渗到附近地表水体中。                                    垃圾堆放场对地下水的影响则主要是垃圾污染随淋滤液渗入含水层,其次由受垃圾污染的河湖坑塘渗入补给含水层造成深度污染。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据部分村民描述,他们的饮用水是来自于井水,不深,浅层地下水,一位阿姨无奈地说不如以前好喝了,有的时候还会有异味。

 那么村民的饮用水是否受到污染就很值得怀疑了,污染来自于哪里就更值得推敲了,不是吗?




这原本是个池塘,已经填了一半
     2.对空气的污染

 专业学习中,我们会说垃圾对于空气质量的影响,通俗的说来就是味道不对,难闻恶心。

 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大多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然而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尤其是在无规则乱丢乱放的情况下,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如建筑垃圾废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具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种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

 3.占用土地 降低土壤质量

 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大多数郊区垃圾堆放场多以露天堆放为主,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其中包含有城市建筑垃圾中的油漆、涂料和沥青等释放出的多环芳烃构化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从而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如过滤、吸附、沉淀,或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土壤的污染,从而降低了土壤质量。

 此外,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在种种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碎石块也会进入附近的土壤,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另外城市建筑垃圾中重金属的含量较高,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其将发生化学反应,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这将使作物中重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的办法来解决。

 



 不知这片和垃圾如此靠近的土地作何感想?上面还生长着绿油油的农作物,饱含着农民辛勤的汗水劳作,怕是难以避免这一场环境灾难了,请相信这些垃圾终究会换一种形式回到我们的身边,只是你不知道。

 同时在东山屯整体的垃圾中,还发现了为数不少的黑色大塑料袋,有包裹严实的,也有不慎外漏的(倾倒垃圾的做事太不谨慎了),自然这样就会吸引另外一群生物过来了,苍蝇大军是主力,还有在路上不断爬行的不明动物。

 根据一位大叔的描述,一般在早上五点到八点左右会有车把黑色垃圾袋运过来,里面有一次性碗筷,有饭后剩余的垃圾等等五花八门,一般的饭店可不会有这么多餐余垃圾,还需要出车护送,难道是饭店联盟了不成?

 厨余垃圾主要成分包括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植物油、肉骨等,从化学组成上,有淀粉纤维素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厨余的主要特点是有机物含量丰富、水分含量高、易腐烂,其性状和气味都会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且容易滋长病忙咯微生物、霉菌毒素等有害物质。


 我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希望自己家的周围全是垃圾,每个人都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但是垃圾被运到了农村,莫非认为这里没人管,认为这里地方大,觉得这里人少,于是乎还在这里生活的百姓们,就不得不忍受着垃圾逐渐蚕食路面(交通堵塞),忍受着阵阵恶臭,忍受着苍蝇的袭扰,忍受着难吃的井水...许多老百姓不懂得如何面对,不明白如何解决,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举报了,依旧于事无补,这又是谁的无奈?是百姓的无奈?还是经济建设必须要走的无奈?

 

在调查的过程中,还发现了不少有毒有害垃圾。







有毒有害垃圾是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灯泡、废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家电类、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

    不幸的是,在垃圾堆里可能再也看不到这些发人深省的东西了,不是因为被妥善处理掉了,而是全被填到地下了(果然是够狠,永绝后患啊)。






垃圾被处理后的视觉效果
 那一大块平地的下面,原来是一个养鱼塘,现在被各种各样的垃圾填的差不多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这里真的变成了一个天然的填埋场,仅仅是附上了一层土?

   据现场遇到的拾荒者说,这里可能要搞什么建设,修路还是什么,总之应该会把整个池塘填满。

   原本我是要去拍照的,结果处理的速度太快,我就想啊,再过五年吧,这里可能会变成高档住宅小区什么的,但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知道它的过去吗?

   那里的土壤,那里的水源,还有那里的苍蝇......



新来的建筑垃圾
虽然净月东山屯的垃圾被填平了,但是在6月27日我又看到了新的垃圾。由此看来问题只要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那么后遗症就会一直有,愈演愈烈,并且最终可能会达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尤其是环境污染!

请问,这些新来的垃圾,也要继续常埋于此吗?

相关部门是时候出来解决问题了,一来查清这些垃圾的来源,谁倾倒谁负责,必须要给环境和居民一个满意的交代;二来快速清理掉这些垃圾,适当的进行垃圾分类,否则其中的某些有毒有害垃圾会对环境造成持续性的污染与破坏,尤其是水体和土壤;三来告诫那些还存在侥幸心理的倾倒者,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将为此付出代价,还大家一个绿水青山!也给百姓一个交代!

在此,我呼吁所有热爱家园的中国人,生活在如此美丽的星球上是上天给予我们的恩赐,懂得敬畏自然,学会尊重环境,这不仅仅是自身道德修养的一种体现,更是一个国家民族富强的彰显。经济建设要继续,过去的几十年让我们积累了足够多的经验教训,我们该思考生存环境危机了,纵使这种想法很自私和狭隘。

从环境教育开始抓起,从法制法规开始执行,严惩那些知法犯法的人,坚持垃圾分类,循环使用,坚持......

环境保护,任重道远,还需各位同仁齐心协力!

三法律法规

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信息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的污染对照相关的法律,没有法律的约束,何来真正的环保?!!

稿子早已准备出来,因为一些原因至今才发出来,十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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