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里不捕只买就没事?错!

 



  浙江是海洋资源大省,但是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和捕捞过度扩张,浙江渐陷“东海无鱼”之困。深入实施海上“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加快东海渔场修复振兴,建设“海上粮仓”,实现海洋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一环。
对“三无”渔船有哪些处罚措施?
  为有效压减严重过剩的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浙江省决定从2014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在沿海组织开展以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各类非法行为、整治“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海洋环境污染等为主要内容的“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禁渔期里有哪些令行禁止的行为?
  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

宁波北仑区渔政执法人员乘坐渔政艇进行海上突击检查时,发现有一艘渔船在小港某水产码头卸货。执法人员对其实行例行登临检查并出示执法证后,不但发现这艘船未持有当地渔政机构颁发的伏休期间渔运船同步休渔备查卡,还在其鱼舱内找到其收购的新鲜渔获物150箱。经过询问,当事人承认违反禁渔期规定收购涨网船捕捞的饲料鱼,已获利1750元。执法人员没收了这些渔获物,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

这艘渔船虽然没有在禁渔期捕鱼和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但是在禁渔期收购了渔获物,违反《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不得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规定,被视为使用违禁网具和伏休期内偷捕等行为的帮凶。
来源:微信公众号|慈溪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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