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统中的赘婚

 

赘(zhuì)婚,又称“入赘”、“招赘”、“招赘女婿”、"上门女婿“,俗称“倒插门”。赘婚是男嫁女娶,夫以妻...



赘(zhuì)婚,又称“入赘”、“招赘”、“招赘女婿”、"上门女婿“,俗称“倒插门”。赘婚是男嫁女娶,夫以妻居的一种婚姻方式。这是一种男子就婚于女家,以女家作为主体关系的婚姻形式。招赘一为延续子嗣,入赘女婿改女姓;二为得一男劳动力,支撑门户。受赘者与进舍夫一样,在家庭中地位较低,在汉族社会受人歧视。通俗来讲就是男方到女方家生活。

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如瑶族,苗族等),由于是母系社会,以女子为尊,赘婚则是一种风俗,已延续数百年。

传宗接代

中国人传宗接代封建思想是入赘的主要原因,入赘俗称招婿,是男方到女方家入户,孩子随母姓。原为母系家族婚制,是从妻居、服役婚等古婚遗俗的发展。旧社会的传统思想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强调要有男丁来传宗接代,继承宗支。若某家只生姑娘而无男嗣,就有后继无人之患。

为了传宗接代,便由亲戚朋友引荐或经媒人介绍,招外村他姓的一个男子来同自家的女儿结婚,男的就此进入女家,变成女家的儿子而不是女婿。至于女家原来那位姑娘,既是女儿,又是媳妇。从此,入赘女家的男子要永住女家,并要放弃原来的姓氏而改用女家之姓,同时写入族谱之中。秦汉时,入赘形式具有“赘婿服役”的性质。宋代以后,入赘变为“赘婿补代”、“赘婿养老”性质,女家没有男性子嗣,招婿上门接续宗祧,补充劳力,并赡养女家老人。赘婚有改为妻姓与不改姓两种形式。

其他原因

赘婚这一习惯的形成,因素不一。有因女方种种困难,乏人照料,故招婿以服役者;有因女不忍离开父母,求侣有心,故招婿以入赘者;有因女家境况穷困,家口以单,故招婿以防穷养老者;有因家有

韩亿万富翁入赘女婿海选

女无子,恐世代自此绝,故招婿以接嗣传代者;有因兄弟众多,或随其所欲,或无力婚娶,故愿就赘于女家者,凡此种种。

赘婚,是一种母系社会男子就婚到母系家庭婚俗的残余或变异。这从阶级关系上分析,赘婚是私有制社会贫富不均的产物,这也是它的主要特征。从宗族嗣承关系上看,赘婚带有为女家接续宗祧的性质,这是原始赘婚受封建家庭观念影响后的变异表现。旧社会有一种陋习,男到女家成亲落户要随女家的姓氏。常常被人耻笑为“倒插门”,“小子无能更姓改名”等等。所以,旧社会入赘的不多,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变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的观念,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并享有平等的权利。

仪式简介

旧时,入赘之日,由女家备四人轿,并用行人执事,专迎新郎,俗称“抬郎头”。或先一日由女家按去,宿新房中,正日,花轿鼓吹,抬新娘兜喜神方一转,似男家迎娶,到门拜堂。

入赘的婚姻仪式通常比较简单,不事铺张。但也有华侨或殷富之家,先让入

赘的男子来家居住,而令女儿到外祖母家居住,到了婚娶吉期,照样有花轿到外祖母家去迎亲,照样担嫁妆和鼓乐伴行,家中照样安排等新人的队列,用热烈的炮声迎接新娘入门,照古例踢轿门、请出轿、牵新人上厅堂行交拜礼,同样鼓乐喧天炮声震地,大宴亲友和宾客,用热闹的场面把入赘形式加以掩盖,使男子堂而皇之地娶亲,女儿照样坐花轿“出嫁”做新娘。

入赘的男子,往往要由女儿亲自挑选,从这一点上说,比那些姑娘被蒙在鼓里,单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的婚姻更胜一筹。[1]

顶房祧

另一种入赘的情况属“顶房祧”。如同宗平辈兄弟之间,有一房无男女生育,绝

了后嗣,为了传宗接代,便抱养了一个女孩。待女孩长大成为待嫁姑娘之后, 便从同宗平辈兄弟之间,挑选一个兄弟较多的男子来同这位姑娘结合。

至于婚礼隆重与否,则由双方特别是女方家庭经济情况来决定,但无论婚礼繁简,总要履行这一道手续,举办这个仪式。

从秦始皇到唐代,官方一直把赘婿与犯罪官吏、逃亡人员和商贾一样看待,是社会的二等公民,经常被征发到边远地区,去服劳役或守戍。《

从秦始皇到唐代,官方一直把赘婿与犯罪官吏、逃亡人员和商贾一样看待,是社会的二等公民,经常被征发到边远地区,去服劳役或守戍。《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取陆梁地。”《汉书·晁错传》载:“秦之戍卒,……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汉代承袭秦代遗风,对赘婿的贱视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禁止赘婿为官吏。《汉书·贡禹传》中说:“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南北朝时期,赘婿滴戍的法律被取消,但贱视赘婿的风俗依然如故。唐代时,赘婿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一点没有好转。唐人对《史记》的注释,很能说明当时社会对赘婿的看法。司马贞索引:“赘婿,女之夫,比于子,如人疣赘,是馀剩物也。”颜师古补注:“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有疣赘,非所有也。”更有甚者,五代时南唐朝廷竟然又把赘婿与佣奴等同起来,征编为军队。宋元明清四朝,赘婿的社会地位略有好转。但官方贱视赘婿的评判,还是时有发生。官方对赘婿的惩罚和贱视,加重了整个社会对赘婿的鄙视。

在福建闵南地区,旧时代这种入赘女家的男子常会被人瞧不起,讥讽他是“卖大灯”。因原来家族遇有重要节日,各家的大灯上都要写自家的姓氏和郡望或堂号,如洪姓则在大灯一边大书“洪”字,另一边大书“敦煌”二字。入赘女家之人,每遇节庆之时,大灯上就不能书写入赘者原来的姓氏和郡望,而要写上女家的姓氏和郡望,所以,世俗之人讥讽入赘者为“卖大灯”。

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赘婚弥补了男娶女嫁的不足,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原本应受到社会的肯定,但由于封建观念作怪,再加上封建律法的推波助澜,赘婚反而受到社会的歧视,蒙受了不应有的耻辱。

古代

赘婚之习,始于周代,相沿至今,而有几种不同的型式。秦汉之“赘婿服役”,宋之"舍居婿",元之"赘婿养老",今之所谓"招夫养子"、"招婿养老",这类基于招赘求养的心理要求而成婚的,可称之为"招养婚"。这是一个型式。宋之"赘婿补代",今之所谓"赘婿承祧",这类本于招赘求嗣的动机,而发生婚姻关系的,可称之为"招嗣婚",这又是一个型式。

古文献记载:“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在古代秦人婚俗中有女娶男嫁之俗,一些贫穷人家男子拿不出聘礼娶妻成家,便入赘到女方家,成为其家庭的一员,瞻养女家双亲,继承女家财产,所生子女从女性,为女方家传宗接代,续香火。关中地区称为“上门女婿”,或招赘婚。这是原始社会从妻居习俗的遗风,具有古老性和认同性的特征。

古代入赘婚十分流行。无论是权倾朝野的政坛显贵,还是目不识丁的庶民百姓,都有赘婚的记录。汉武帝的姑母馆陶公主,寡居多年,偶见买珠小儿董偃,童年貌美,梅开二度,老妇少夫,日夕承欢,坠入爱河。汉武帝闻讯,泰然处之,不仅未加罪于董偃,而且赐给衣冠,从此董偃贵宠当朝,名闻天下。入赘者,大多是寄人篱下,地位低,挣扎在入赘的围城中,为人歧视,甚至视为刑徒、奴隶,经常被征派到边疆去服兵役。后世文人的小说、笔记、戏曲中反映入赘之俗屡见不鲜,这与当时重男轻女的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诗仙“李白的四次婚姻,有两次都是上门女婿。[3]

赘婚的取消,原则上与嫁娶婚相同。但与嫁娶婚不同的是,赘婚中的夫妻地位恰恰与嫁娶婚相反。赘婿由于地位低下,也常因招家单方意思被逐。因此到了元朝,法律禁止无故驱逐赘婿,明清法律也沿袭了这一规定。而对于出舍女婿来说,由于婚约中明确约定至一定年限而出舍,故期约届满则其与招家的入赘关系自然消灭。

现代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渐淡化,赘婚亦发生变异。久居西双版纳的布朗族,流行“偷女婿”风俗,这里青年男女社交自由,恋爱自由。两人情投意合,便结莲理。结婚前,选择吉日,男家准备好米、肉、茶、草、烟等,由媒人送到女方家。次日,在新娘亲戚家办酒席,当晚,夜深人静,新娘和她的女伴们悄悄来到新郎家,破门而入,把新郎“偷”走,新郎也不抵抗,如绵羊似的跟着到女家。之后,新娘家长为之举行“拴线”仪式,向一对新人祝福。在秦、巴山区流行“迎”新郎之俗,或称“招女婿”。招女婿时要举行一定礼仪,与布朗族不同,这里礼品不是男方筹备,而由新娘家操办,女方家准备好生活用品作“嫁妆”。迎亲那天,首先由新娘穿上新装,领着七个未婚姑娘去男方家“迎”新郎。及至男方家,摆出“嫁妆”,请男方家客人、左邻右舍欣赏、品评。礼请新郎家客人,劝慰男方父母,接着迎接新郎启程、上路。之后,接亲的人把新郎迎进女方家,举行

毛利族佳婿入赘英国王室

婚仪,七个姑娘再把新郎拥进洞房。  在西北一些交通闭塞的地区亦流行入赘婚习俗。甘肃陇南康县山区,男尊女卑观念淡薄,入赘婚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男女婚嫁没有勾画出明显的界限,一些有女无儿,无人照料或女儿不忍离开父母,大都乐意找女婿上门。如此女婿上门,男女平等,不受歧视,家庭和睦,家和万事兴。[4]

新中国成立之后,新的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法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赘婿在法律上的意义宣告终结。与法律不同的是,民间招婿之风并未终结。但与古代社会不同的是,当今流行的赘婚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对于那些生了女儿却依旧抱有传宗接代思想的家庭来说,限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招婿是一种比较可行的选择。而去年热炒的浙江萧山富家女集体招婿更是成为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5]  。可以预见,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赘婚的旧形式新内容的认识也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老挝

老挝首都万象,新郎在到达新娘家时,被新娘的亲戚朋友“拦截”在门口,要求新郎给予“红包”(老挝用“白包”)才让进门。在老挝,男人结婚大多时兴“倒插门”,即到女方家里做上门女婿,婚礼所需费用一般也由女方承担。[7]

2012年担任日本防卫大臣的是日本政坛“铁娘子”田中真纪子之夫,今年71岁的田中直纪。田中直纪原名铃木直纪,他“倒插门”进入田中家,随了妻姓,在日本,男方入赘女方家被称为“婿取婚”,这种婚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特色, 相对于中华文化圈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倒插门”,日本男人要做的“牺牲”更大,不仅子女要随母姓,自己的姓氏也要改随女方,例如田中直纪原姓铃木,小渊克阳原姓濑户口。在男方入赘的日本家庭,妻子是法律承认的户主,对丈夫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丈夫的生活费、子女的教育费一般都由女方掌控,女方的强势“受到经济地位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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