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哈萨克族的“安明格尔”婚姻制度 A

 

收继婚制度,也称转房、逆缘婚、挽亲、续婚、蒸母报嫂等,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婚姻习俗之一。董家遵先生将其界定为:...



收继婚制度,也称转房、逆缘婚、挽亲、续婚、蒸母报嫂等,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婚姻习俗之一。董家遵先生将其界定为: “寡居的妇人,可由其亡夫的亲属收娶为妻。”[1]收继一词也最早出现于《元典章》“通制条格”及《元史》等

史料中。如《元史·顺帝纪》记载: 儒学教授郑晅建言: “乃国家本族,宜教之以礼。而犹循本俗,不行三年之丧, 又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 必宜改革, 绳以礼法。”[2]在哈萨克传统社会中,也存在这种婚姻制度,称其

为“安明格尔”, 哈萨克语的意思为“兄终弟及”,即当丈夫过世,如果子女尚小,无法独立生活时,母亲若要改嫁,一定要优先嫁给亡夫兄弟,其次是叔伯兄弟,再次是本氏族内的其他成员。[3]该制度是传统哈萨克社会的婚姻习惯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该制度形成之渊源入手,分析其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存在的合理因素。在客观上体现了对处于弱势的传统社会中的哈萨克女性的人道关怀。与此同时,也对妥善解决亡父的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减少纷争,保持家庭的稳固和完整,从而维护整个哈萨克传统社会的安定局面。

一、“安明格尔”婚姻制度形成的

历史渊源

“安明格尔”婚姻制度之所以成为游牧的哈萨克民族世代传承的婚姻习惯法,是传承了形成当今哈萨克民族的一些古老族源的婚姻习俗。乌孙人被广泛认为是哈萨克民族的先民。根据《史记》和《汉书》中的有关记载,乌孙部族公元前二世纪时期生活在中国西部、哈萨克斯坦东南部这一广袤地域。[4]也是希腊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其《历史》中所记载的马萨哥特人和波斯人所说的Saka 人的后裔。据《汉书·西域传》记载: “乌孙与匈奴同俗,匈奴父死,妻其后母;兄死,尽取其妻妻之。”并且,该文献中还记述了乌孙部族实行收继婚的事例“乌孙以马千匹聘。汉元封中,遣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以妻焉……乌孙昆莫以为右夫人……昆莫年老,欲使其孙岑陬尚公主。公主不听,上书言状,天子报曰: 从其国俗,欲与乌孙共灭胡。岑陬遂妻公主”。此外,形成当今哈萨克民族的另一支重要族源的突厥人的婚姻习俗中也存在这种收继婚形式。据《北史·突厥传》载: “父兄伯叙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唯尊者不得下淫”。文中“唯尊者不得下淫”一语,表明它具有强制的性质,因而,这并不能看做是单纯的婚俗,而是具有对每一个突厥人产生拘束力的婚姻习惯法的性质,包括他们的上层贵族统治阶层在内突厥汗国的历史上,义成公主①就是一位著名的被收继人。她曾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处罗弟颉利可汗之妻。在形成统一哈萨克民族的历史过程中,哈萨克人不仅继承了先民们的这一婚姻习俗, 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对其加以改造, 将“安明格尔”收继范围, 限制在同辈男女之间: 亡夫的兄弟、叔伯兄弟、或同氏族的同辈份的男子

范围内。并且,这一古老习俗又逐渐成为哈萨克民族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二、形成“安明格尔”婚姻

制度的原因

为何在很多游牧民族中会形成此种婚姻习俗,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最早研究游牧民族收继婚问题的董家遵先生认为:“收继婚”产生的原因,他认为既不是缘于财产方面的解释,也不能偏重于子嗣方面的解释,更不能偏重宗教方面或心理方面的解释。而应该从“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去观察收继婚的成因或动机,才是正确的看法”。[1]( P. 83—P. 84) 翟婉华在《西汉时期匈奴、乌孙的收继婚》一文中认为:在匈奴( 乌孙) 社会中, 女性往往被看成是与牲畜相似的“活财产”, 是可以被继承的对象,这应是匈奴( 乌孙) 收继婚产生的原因之一。[5]武沐、王希隆在《对乌孙收继婚制度的再认识》一文中也指出: “乌孙的收继婚与继承制紧密相关,它甚至就是继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乌孙的继承制与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制并不完全对应,它除财产继承外,更多的是指身份继承,从长辈那里获得的家族内或社会上的身份。其原因在于乌孙家庭的分居制上。”② 同时,“还与失去父亲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丧偶妇女的赡养制度等诸问题紧密相关。”[6]综合以上因素, 在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俗中为何长期存在“安明格尔”收继婚姻制度,可能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一) 与哈萨克传统社会的氏族、部落财产共有制度紧密相关一切制度都是基本的社会结构的产物,它是直接或间接的由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安明格尔”习俗在哈萨克社会中的形成,同样也是这个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在人类的传统社会生产方式中, 土地( 草场) 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不同的是,对农业民族而言,在土地上耕种和收获的农产品是最重要的财富来源,而对于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草原民族来说,草场上牲畜的数量则是衡量生产、生活资料充裕的标准。与此同时,作为“活财产”的牲畜,为了能够吃到足够的水草,需要不停的迁徙。哈萨克人也就是为了适应这种畜牧生产方式的需要,时常辗转迁移于不同的草场。然则这种生产劳动场所的极不固定的生产方式,仅凭单个家庭的力量是很难完成劳作任务的。因此,为适应这种对客观环境需要过度依赖的生产方式,哈萨克传统社会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阿吾勒组织( 氏族部落组织)社会组织形式。这有利于氏族成员内部共同协作完成牲畜的看管任务,以弥补单个家庭人力的不足。因此为统一调配资源和共同协作劳动的需要,草场、森林等生产资料都必须由氏族部落成员共同所有。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构成了收继

婚形成的经济基础。在其中哈萨克妇女无论是在家庭中还是在氏族部落内部都承担着管理、照料牲畜的繁重工作,成为了重要的劳动力。这正印证了董家遵先生的观点,应该从“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去观察收继婚的成因或动机,才是正确的看法”。马长寿先生在谈到游牧民族“收继婚”俗时也是这样认为的: “对于匈奴牧民来说,子接父妾和弟妻寡嫂主要是为了维持家族劳动的再丧失,它同牧民在原野中的生产斗争相互联系在一道”。如果亡夫的女子,离开了本部落

再嫁,则意味着劳动力的丧失。另外,因为外嫁可能会带走氏族的部分共有财产( 包括女子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也多为牲畜)。这势必又会造成氏族共有财产的外流。不仅如此,我们还应当注意到: 古代社会游牧部落之间常常因为土地、

财产、人口发生战争,而妇女往往是争夺的对象。[7]更何况是通过合法的婚姻方式从外部落嫁到本部落的女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得返回的。在哈萨克人当中流传的“女人可以离开男人,但不能离开部落”的说法正好印证了这

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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