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在质保期外还能获得质量保证赔偿吗?

 

谁的过错,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货物买卖交易中,多数买卖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货物的验收、质保期等保障卖方权利的条款。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货物质保期也不一定就能成为卖方在质保期外免责的护身符。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探讨司法实践中该类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案例

2009年9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一批泛光照明设备。

  • 合同第三条约定: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方,申请人需立即验货,一切产品之储放和保护均由申请人负责。
  • 合同第五条约定:灯具自交货日起两年为质保期。
  • 合同第八条约定:被申请人应提供全新的灯具并保证灯具之质量完好和符合厂家出厂标准。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被申请人将货物交付申请人安装使用。



2011年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发送《灯具质量维修加急函》,称其向被申请人购买的1520套LED灯带在2010年已损坏400套左右,在2010年底又损坏1/5,并出现安全隐患。2011年3月1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发送《灯具质量维修加急函》及《灯具质量索赔函》。

2011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质保承诺书》,承诺在质保期内保证灯具质量合格并将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2011年5月10日,申请人委托质检中心检测,检测结论显示,申请人提供的样品芯片形貌与其提供的资料中描述的芯片形貌存在差异。

2011年10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召开协商会议,被申请人在会议纪要中承认当时“CREE芯片”供应紧缺、货期较长,在未征询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CREE芯片”更换成同档次的“BRIDGELUX”芯片。

因双方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货款179万元及利息;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98万(安装费65万+拆卸费65万+从第三人处可得利益68万);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货不对版,但对于灯具实际损坏范围、数量等均无证据证明。

 二、问题

被申请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如货物货不对版但使用期限已经超过质保期,且对损失范围和数量无法举证证明的,纠纷如何处理?

对于该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交付的灯具芯片并非约定品牌,使用过程中又出现大面积质量问题,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货不对板的违约责任,退还申请人全部货款并按照申请人主张的数额赔偿其可预期经济利益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芯片货不对板,但合同已经约定,申请人在收货时有验货义务。而灯具交付使用至今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申请人可就被申请人货不对板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要求返还全部货款于法无据。同时,被申请人虽然应对申请人予以相应赔偿,但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损失数额。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且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首先,合同对灯具使用的芯片品牌有明确约定,但被申请人却在未征询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货物芯片,并且在更换芯片后一直未告知申请人上述事实,导致申请人自行鉴定后才知道货不对版这一情况。事后,被申请人也承认因当时供货紧缺、货期较长才擅自更换芯片的。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违约事实明显,应属严重违约。

其次,货物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大面积的损坏,申请人多次发函要求处理,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进行修理,货物的严重质量问题已经导致该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涉案合同已经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鉴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以及合同解除条件的生成,因此,可支持申请人要求返还货款的主张。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货物已经使用一定时间,仲裁庭也可行使释明权,征求申请人是否将退货请求更改为更换货物。

除了返还货款之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对于申请人能举证证明的损失,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明知产品不符合约定仍然隐瞒事实进行安装,申请人为此支付了巨额的安装费用,产生了相应损失,被申请人应予以赔偿。至于拆卸费和可得利益损失尚未发生,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该两项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三、总结

上述案例法律关系简单,事实也较为清晰,但通过该案例可以给交易企业提供几点信息:

  • 合同虽然约定验收义务在于买方,但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卖方的货物质量保证责任。如果货物的质量问题并非单纯依靠肉眼等感官可以直接识别的,卖方在货物已经过买方验收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虽然货物大多约定了质保期,但如果卖方存在重大恶意甚至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违约行为,买方在超过质保期后仍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


扫描二维码

保持关注


    关注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