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包人如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免除自身工期逾期违约责任

 

在发包人如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免除自身工期逾期违约责任...





在发包人如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免除自身工期逾期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武汉三星公司和四川神宇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川神宇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嗣后,武汉三星公司提起诉讼,以四川神宇公司逾期完工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四川神宇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武汉三星公司支付尚欠工程价款。诉中,双方就四川神宇公司逾期完工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资金能否及时到位将直接影响到工程进度能否按时完成。虽然双方约定了四川神宇公司对工程款可能出现的无法及时到位情形表示一定的理解与配合,但是不能据此排除四川神宇公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抗辩权,在武汉三星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四川神宇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将导致合同履行的不公平。故四川神宇公司有权在武汉三星公司未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时,调整或延迟施工进度,不构成迟延履行。此外,双方于2012年1月9日对主体工程结算时,在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前提下,对工程进行确认并进行了协商和结算,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就工程逾期完工的事项进行了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武汉三星公司又以四川神宇公司逾期完工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判决均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实务观点:

合同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一方违约之后,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期完成工程施工。根据上述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上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纳入同时履行抗辩权范畴,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免除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

 (2014)民申字第648号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神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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