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医院行贿受贿窝案判决下来了,受贿人员均为医院高层!

 

原福清医院院长薛时齐受贿案2016年7月19日下午,福清法院对原福清市医院院长薛时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



原福清医院院长薛时齐受贿案


2016年7月19日下午,福清法院对原福清市医院院长薛时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薛时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薛时齐在福清市医院担任院长,主持福清市医院全面工作。期间,薛时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医疗设备供应商钱财、物品,为他们谋取利益。2010年,福清市医院新院作为福清市政府的重点民生项目,投入施工,此后,薛时齐又借管理、监督福清市医院新院建设之便,收受工程承建商大量钱物。十余年来,薛时齐共收受人民币60万元及总面值人民币1.7万元的购物卡和黄金挂坠一个,并将收受的款物用于自己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及个人投资上。

薛时齐

如何一步步走上贪腐之路
福清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薛时齐接受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福建办事处推销员林某甲的请托,在福清市医院采购CT设备时为林某提供帮助和支持,使林某甲推销的美国GE牌CT设备顺利中标,他从中收受林某甲的送款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至2008年,薛时齐接受福州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请托,在福清市医院采购低温等离子灭菌器及彩超设备时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和支持,使该公司销售的医疗器械顺利中标,并于2011年春节期间收受王某的送款人民币5万元。

2011年下半年,薛时齐接受福州康诚贸易有限公司合作者叶某的请托,在福清市医院采购数字化口腔全景X光机时为叶某提供帮助和支持,使叶某推荐的由福州康诚贸易有限公司代销的数字化口腔全景X光机顺利中标,并于2012年上半年收受叶某所送的黄金挂坠一个。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薛时齐接受福清市医院新院一期综合医疗大楼门诊医技区工程承建商翁某的请托,在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为翁某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六次收受翁某的送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及总面值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薛时齐接受福清市医院新院一期综合医疗大楼病房区工程承建商林某的请托,在违规承建暖通工程、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为林某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七次收受林某的送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及总面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薛时齐接受福清市医院新院一期后勤供应综合楼工程承建商陈某的请托,在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为陈某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三次收受陈某的送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15年8月18日,薛时齐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薛时齐的家属先后四次代为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时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及总面值1.7万元的购物卡和黄金挂坠一个,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薛时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缴纳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薛时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对被告人薛时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承建医院新大楼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而福清的林某却因在此过程中行贿而锒铛入狱。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林某行贿一案。
承建医院大楼行贿案
承建工程  多次行贿


2010年12月,林某挂靠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福清市医院新院一期综合医疗大楼病房区工程。
福清市医院新院效果图


2011年4月至2015年春节期间,为了在违规承建暖通工程、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得到时任福清市医院院长薛某、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薛某甲、基建科副科长陈某(均已判刑)的关照和支持,林某先后7次向薛某贿送财物共计14万元及总面值1万元的购物卡,先后12次向薛某甲贿送财物共计19万元及总面值2万元的购物卡,先后9次向陈某贿送财物共计2000元及总面值2.4万元的购物卡。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林某得以一并承建暖通工程、超过比例领取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增量进度款。
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


2015年9月18日,林某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1月8日,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3.2万元及5.4万元购物卡,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林某到案后能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判决如下: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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