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股份涉嫌向最高院原副院长之子行贿,多董事认为情况不明,无法发表意见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本公司及除董事...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田炳信、中山国庆、伍刚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副董事长田炳信、董事中山国庆、董事伍刚因认为情况不明,无法发表意见,从而无法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安汤检公刑诉[2016]300 号, 收到方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先生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赴河南省安阳市汤阴 县人民法院领取。起诉书内容摘要如下:

被告单位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徐炜涉嫌单位行贿罪,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单位有权辩护人,依法问询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 3 月,被告单位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申请上市的申报材料,被告人徐炜请托奚嘉诚(另案处理)利用其父亲奚晓明(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另案处理)的职务影响,为公司上市提供帮助,承诺送给奚嘉诚腾信公司48万股干股。2011 年 6 月,奚晓明在明知奚嘉诚收受腾信公司干股的情况下,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腾信公司上市提供帮助。2015年5月,被告徐炜送给奚嘉诚人民币39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徐炜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徐炜已经触犯《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

人徐炜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司已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发出《重大事项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16-085 号,公司已对此事件可能产生后果做出相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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