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微课 审稿结果应及时通知作者

 

建立合同关系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环节,而在这之前,可以有作为预备步骤的“要约邀请”。...




案例


甲期刊社所办期刊《投资园地》通常在封二刊登该刊编辑部的征稿启事,除了说明对稿件的主题、体裁、质量、篇幅和一般格式等的要求外,还明确提出:编辑部的审稿时间为45天,在此期间,作者不得将稿件另作他投;作品正式刊出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作品的具体情况在国家版权局提出的标准范围内向作者支付稿酬,但是对于一稿多投者将不支付稿酬,并由其自行承担其他不利后果。

2000年9月,C创作了一篇名为《理财方案研究》的文章。10月10日,C以邮寄方式将该文章的打印件投给《投资园地》编辑部。11月15日,C写信给编辑部,询问其文章能否发表,但一直到该月底也未收到编辑部的任何回复。于是C自行重新打印了这篇文章,于12月2日投给乙出版社主办的期刊《经营探索》编辑部。不久,C就接到《经营探索》编辑部的电话,告知其文章已经决定刊用。2001年1月中旬,《经营探索》刊出了C的《理财方案研究》,并及时向C支付了稿酬。

2001年1月底,C发现新出的一期《投资园地》上也刊登了《理财方案研究》一文。于是,C向《投资园地》编辑部发函,要求其支付稿酬,但是编辑部以“该稿又交《经营探索》刊登是一稿多投”为由而拒绝支付。

不久,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期刊社向C支付稿酬并赔礼道歉。

甲期刊社辩称,《投资园地》编辑部在其期刊上登载的征稿启事已经明确说明“对于一稿多投者不支付稿酬,并由其自行承担其他不利后果”,而C在将《理财方案研究》一文投给《投资园地》后,又把该稿件投给《经营探索》,显然属于一稿多投,因此甲期刊社完全有理由不向C支付稿酬。

QUESTIONS

● 征稿启事之类告示的法律性质如何?

● 《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中的约定是否合法?

● C的行为是否构成一稿多投?

●《投资园地》编辑部存在什么过错?


解析


● 征稿启事之类的告示如同“要约邀请”建立合同关系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环节,而在这之前,可以有作为预备步骤的“要约邀请”。一般来说,出版社应当与作者建立合同关系,但期刊的出版周期短,相关的作者和作品又多,根本无法与作者一一通过协商来签订出版合同。所以,在期刊上登载“征稿启事”等告示,是期刊社为作者建立合同关系而采取的常用方式,是一种民事法律文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中的约定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合同的内容必须为双方的合意,同时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表明了期刊社一方的意愿,如果作者接受其中列出的条件,就意味着双方的意愿是一致的,所以,征稿启事的内容可以说是“双方的合意”。无论是审稿期限的长短,还是作品付酬问题,法律都不作强制性规定而承认“合同约定优先”这个原则。所以,双方只要大成一致,合同关系就得以成立,《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中的约定也是合法的。

C的行为不构成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同一作品同时或先后投给不同的报纸或期刊刊登。由于这种行为会损害相应报刊出版者的利益,所以法律处于对报刊出版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禁止一稿多投行为。同时,为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又要求报刊出版者履行及时通知作者是否决定刊用其作品的义务。如果报刊出版者在法定或约定时间内没有将刊用作品的决定通知作者,作者发出的要约就相当于没有获得对方的承诺,因而并没有与相应的出版单位建立合同关系,该作品自然就重新处于尚未投稿的状态,作者也就可以将该作品再投给其他报刊以获取相应的利益。本案中,C在审稿期限已经超过且没有收到《投资园地》任何会发的前提,才将该作品另投《经营探索》,这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刊、期刊社投稿”的条件。因此,C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

《投资园地》编辑部存在多重过错

任何出版单位都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这其中也包括应该及时把对作品对的审阅、加工处理等情况告诉著作权人。尤其是对于报刊出版者来说,在法定或约定的审稿期限到期之前,将对作者所投稿件的审稿结果通知作者,这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投资园地》编辑部在C于11月15日来信询问对其文章的处理情况时,应该及时予以答复。但是,该编辑部直到11月底都没有把审稿结果通知C,在这一点上,编辑部是有过错的。既然C的行为不构成一稿多投,那么C久没有违反与《投资园地》编辑部的约定,所以,编辑部应该按照征稿启事中的约定向作者支付稿酬。但是,该编辑部不仅未在刊出C的文章后主动支付,还在C要求时予以拒绝,这样,编辑部又侵犯了C的获酬权,这一点也是由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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