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反决定规律与本质现象规律

 

决定—反决定规律乃是“本质现象规律”的“实质”所在。...



本质与现象,进一步揭示了作为内容与形式统一体的事物的外在方面和内在方面;本质与现象,同时又是反映人们对事物认识水平、认识深度的一对范畴。本质与现象,只有在它们的相互联系中才能存在并显露出来。
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从形式上看也是对立统一的,是对立统一关系的一种鲜明而深刻的表现形式之一,即作为对立统一的双方,其中的每一方都在否定另一方,同时又以它为存在的条件。在这个统一体中,对立面的一方——本质是对象的内在方面,而另一方——现象则是外在方面,是事物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的对立统一。
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从性质上讲则是决定—反决定的,是决定—反决定的具体形式之一。就是说,“前一方(指“本质”——引者注)产生后方,而不是相反。就整体、主要、根本的方面说,正是本质制约着现象的性质和内容。内在的东西这样或那样地规定着外在的东西。但这并不取消外部的东西。就它自身这方面来看,这样或那样地影响着并按自身的方式规定着内部的东西。内部的东西,只是在这种程度上对外部的东西占有优先的地位,即就整体、主要方面说,内部的东西总是这个统一体中的决定性因素”[注1] 。这里所说的本质“产生”现象“而不能相反”,“本质制约着现象的性质和内容”,“本质是这个统一体中的决定性因素”,等等,就是指本质对现象的关系是一种决定性质的关系,而这里所说的现象“这样或那样地影响着”本质,以及“现象按自身的方式规定着本质”,等等,则是说现象对本质具有反决定性、反作用。这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人类社会中,自商品经济出现以来,价值规律就始终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作用。这个规律揭明了商品的价值是价格的本质,商品的价格则是价值的现象。价格一般不直接符合价值,这就是现象对本质的反决定性的表现(如价格常因市场上各种复杂多变的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并以此影响价值的变动)。但是,商品价格的波动始终是围绕着价值的轴线而上下摆动的,这就是作为价值的本质对于作为价格的现象具有决定性的表现。
人们常常把本质与现象的关系表述为“本质现象规律”或“现象表现本质规律”,而本质与现象的这种关系之所以具有规律性,就在于本质对现象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是决定性质的关系、而现象对本质则始终是从属性的和反决定性的关系。契尔特科夫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论述对立统一规律与本质和现象这对范畴的关系时曾这样指出:“如果把本质和现象作为对立面的统一来考察,而且这样做是正确的,那末我们这时就要遇到特殊的对立面的统一问题,即对立面双方是不同等的,其中的一方(本质)对于另一方(现象)总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注2] 由此,他深刻地总结道:“本质对于现象的决定作用,带有合乎规律的、普遍的性质。这里应该看到,本质和现象的关系正是揭示着一个特定的辩证法规律。”[注3] 可见,本质与现象的联系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特定的辩证法规律”,就在于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是本质决定现象的关系,正是这种决定性关系才使它们获得了规律的形态。作者接着说:“如果不仅注意到本质对于现象的这一特殊作用,而且注意到它们互相联系的全部总和,那么可以说,这个辩证法规律的实质已为列宁这一句话完全表达出来:‘……本质在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注4] 这里作者说得很清楚,只有既注意到本质对于现象这种决定性作用或决定性关系,又注意到现象对本质的反决定性关系,或如上述“这样或那样地影响着并按自身的方式规定着内在的东西(即本质——作者注)”,才能“完全表达出来”“这个辩证法规律的实质”。
综上所述,决定—反决定规律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之所以是辩证法的基本范畴的根本原因,即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之所以为规律的根本原因。或者说,决定—反决定规律乃是“本质现象规律”的“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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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俄]契尔特科夫:《辩证法的核心》,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7页。

[注2] [俄]契尔特科夫:《辩证法的核心》,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7页。

[注3] [俄]契尔特科夫:《辩证法的核心》,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7页。

[注4] [俄]契尔特科夫:《辩证法的核心》,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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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章韶华著作《决定—反决定学说》,ISBN 978-7-215-06180-4,第550-552页。著作出版时间: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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