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反决定规律与内容形式规律

 

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从一个特定的方面或角度揭示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而这一特定的规律性就是这种“决定—反决定性”。...



内容与形式的联系,从形式上看,也是对立统一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一定的内容,同时又都有它的一定的形式,都是内容与形式这种对立面的统一体。从其“统一性”上看,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即如列宁所说:“形式是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的联系的形式。”[注1] 从其“对立性”上讲,在一个具体的事物中,在一定意义上或一定角度上看,内容就是内容,形式就是形式,二者绝不可以混淆,混淆了即无所谓形式,也无所谓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同对比如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的认识不同,人们不仅看到了内容与形式的相对联系及其对立统一性,而且也看到了它们的对立统一是一种由决定—反决定性质规定着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一书曾这样简洁地写道:“形式和内容是相互作用的。在形式和内容的相互作用中,首先是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内容。有什么样的内容,就有什么样的形式,内容变化了,形式或迟或早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形式对内容也不是被动的和消极的,它能对内容起反作用。当形式适合于内容的要求时,它对内容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形式不适合内容的要求时,它对内容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注2] 该书还进一步指出:“根据形式和内容所揭示的规律,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首先必须注意事物的内容。变革任何事物都要着眼于内容的改造和创新,而不可一味地追求形式。但是,在注意内容的前提下,也要善于选择、利用和创造适当的形式以适应内容的需要,促进内容的发展。”[注3]
更为重要的是,人们还深刻地认识到了内容与形式的这种决定性与反决定性这两种联系性质的不可相互转化的特性。例如苏联哲学家契尔特科夫早在1963年就在《辩证法的核心》一书中这样指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具有辩证法规律固有的普遍性,因为,生物界与非生物界的任何现象,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永远都是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内容和形式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永远都是这样互相联系着的:即内容是决定性的东西。……这就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应作为辩证法的特定规律来理解的原因。事实上在我们的一些论述内容和形式问题的论文和著作中,已经指出了这个特定的辩证法的规律性,但我们仍然抓住从前定下的传统不放,把这种规律性只是解释为范畴的相互联系”[注4] 。这就清楚地说明,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决定于内容以及这种决定—反决定性的“不可相互转化性”,乃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所以是一条辩证法规律的一个根本原因。换言之,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从一个特定的方面或角度揭示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而这一特定的规律性就是这种“决定—反决定性”。可见,决定反决定既揭示了内容与形式的联系性质,又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之所以为规律的根本的原因和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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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9页。

[注2] 《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安徽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10页。

[注3] 《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安徽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11页。

[注4] 《哲学研究编辑部》:《苏联哲学资料选辑》第15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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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章韶华著作《决定—反决定学说》,ISBN 978-7-215-06180-4,第549-550页。著作出版时间: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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