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宝传媒】贾樟柯强烈呼吁我国法律赋予编剧和导演的二次获酬权
CISAC副主席、知名导演和编剧贾樟柯强烈呼吁我国法律赋予编剧和导演二次获酬权。...
11月28日,由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全球创作者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30多个国家的250多名创作者和业界专家出席论坛。CISAC副主席、知名导演和编剧贾樟柯强烈呼吁我国法律赋予编剧和导演二次获酬权。
CISAC副主席、知名导演和编剧贾樟柯在论坛上发表演讲
二次获酬权,是指视听作品的作者可以就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享有利益分享的权利。众所周知,影视作品凝结了编剧、导演、摄影等诸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影视作品著作权应由对影视作品的创作付出了独创性劳动的全部人员共同享有。但为了便利影视作品权利的行使,大部分国家会把影视作品的专有权集中到制片者手中,编剧和导演无法从自己作品的再次使用和重播中获得报酬。与会者指出,编剧、导演等付出创作性劳动的作者却失去了专有权,只能根据合同获得较少的劳务报酬,明显有失公平,这种不平衡亟需纠正并且事关紧要。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机制来保障影视作品作者的利益,二次获酬权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满足保障影视作品作者利益的需要。法律上一个简单的改变就能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强制性的给予编剧和导演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获酬权。这一获酬权已经被引入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但在无国界的数字时代,对此权利全球性的认可、保障才可起效,才能真正保护创作自由,鼓励更多优质作品的推陈出新。正如《美洲帝国的衰落》的编剧、导演DENYS ARCAND 所说,“如果我们还想创出新作,那么创作者必须获酬,受到保护”。在我国,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所有,编剧、导演等作者除了依据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外,仅有署名权,也就是说没有二次获酬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充分关注到了二次获酬权问题,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9条第3款规定:“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送审稿体现的这一“分享收益”的机制是一种对影视作品一次分配所导致不合理结果的纠正,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公平。所以,相关各方也都在期盼《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正式通过和颁布。
与会专家还指出,二次获酬权依赖高度的集体管理制度,如果著作权法修改没有赋予集体管理组织这个权利,那么二次获酬权也很难落实。
CISAC副主席、知名导演和编剧贾樟柯在本次会议上呼吁:“如果中国的编剧和导演,也能像国外的同行一样,在全球范围内从其他人对自身作品的后续使用中,获得持续的版税收入,作为酬金收入的补充,乃至超过酬金收入。相信这无疑会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电影产业,从而真正实现中国电影的繁荣。”
会议现场
本次会议上,还举行了亚太音乐创作者联盟成立仪式,据悉,该联盟将致力于帮助创作者联合发声、了解他们的权利、提高意识并且引导组织、保护创作者及其作品。
责任编辑:卢誉菲
【来源:版权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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