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考音频每日一练:同志难入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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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丨陕西华图丨每日一练



每日一练
下列情形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
A.双方为四代旁亲血亲        B.因欺诈而结婚

C.双方未达法定婚龄          D.因胁迫而结婚

从同志不能结婚看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

2012年10月2日,福建省最小的县城,宁德柘荣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城的事情——一对男性同志在这个小县城里举行婚礼,街头巷尾、老少妇孺都在议论纷纷,打听着婚礼的举办场地,猜测着各种婚礼细节。本来中国人结婚办婚礼之类的事情是不稀奇的,这里引起巨大轰动的原因是结婚的双方均是男性。

很多人在这里看到的都是什么真爱啊,在一起啊之类的热闹,但对有志于公考的广大学员来说,这里,却能凸显我国公考中经常考察的一个内容,即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的效力共规定了三种,分别是有效、可撤销及无效。

一、关于婚姻的有效。

婚姻的有效是指结婚的双方符合我国关于结婚的要件,从而合法有效的一种效力情形。《婚姻法》第五条到第八条,规定了婚姻的有效要件有:

(一)男女双方自愿;

(二)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有: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关于婚姻的可撤销

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仅规定了一种情形:胁迫婚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胁迫的婚姻,因为违背了结婚双方自愿这个有效要件,而对于被胁迫一方,法律规定了其可以选择撤销,这是值得细思量的一个地方,即,如果被胁迫一方不去申请撤销,该婚姻继续自始有效。

三、关于婚姻的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使婚姻效力自始无效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方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与子女,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子女包括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也包括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比如,养父母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只要求三代以内即可;姻亲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类疾病通常是性病或者传染病之类;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基于法律规定,我们来看我们一开始所提到的新闻,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所以,新闻中的小伙不具备这个要件,即便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也不会予以登记结婚。

对于有志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考试的同学,在平时的阅读过程中,也可以同时进行备考。不过,对于广大考生,给予的建议是,备考时一定要懂得梳理以及思考,这样的备考才是全面并深入的。

祝大家的心愿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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