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标改革再深入,备案制退出历史舞台已成定局……

 

我国标准化改革已打出渐进式公开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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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标准君了解,我国标准化改革已打出渐进式公开的“组合拳”,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以下简称企标声明制度),逐渐替代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以下简称企标备案制度),加快企业标准由“只备不公开”向“既公又开”转变的实质性推进。
在深化标准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新的制度变化与管理要求,想必很多企业或标准化专业人士都会有不少疑问吧。那么,今天标准君就企标声明与备案制度的异同,为大家一一答疑解惑(未解之处,欢迎私信标准君,我们深入交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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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标备案制度?企标备案制度有哪些弊端?
1988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提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概念。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指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我国的企标备案制度始于20 世纪90年代初,至今已经实施了20多年,然而实施多年来积累了不少诟病,主要体现在:

一是一些地方重事前审查,轻事中事后监督,弱化了企业的主体作用。二是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不统一,对是否列为行政许可事项执行维度不一致。三是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法律责任理解出现偏差,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以“包办/代办企标备案”为盈利业务的不法行为。如图所示。
四是,政府“保姆”式的管理方式与基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能力和定位已不相适应。五是,备案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无法参与监督。企业产品标准信息不能为社会获得,企业和消费者标准质量信息不对称,社会不能有效监督。

综上所述,企标管理制度亟需改革与优化。
企标声明制度的由来与内涵是什么?
自2014年6月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多份国务院文件均提出“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2015年9月,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已向各地各部门下发《工作方案》。

201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企标声明制度正式列入法制程序。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三个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都对企标声明制度作了要求和部署。

企标声明制度建设是改革的一件大事,涉及政府职能转变,事关广大企业切身利益、事关标准化改革、事关“放管治”质量治理机制创新,改革任务艰巨,意义十分重大,是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头戏”,是推进国家质量监管制度改革的“当头炮”,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助推器”。
与企标备案制度比,企标声明制度的优势是什么?
对于企业而言,“时间就是金钱”。以往的企标备案需要企业提交备案申请表、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查记录,及各类说明或承诺材料等。材料繁多、手续繁琐,一次备案至少要花费企业20人天。而现在的企标声明制度企业仅需用上不到10分钟,按要求点击几次鼠标轻松操作即可完成。可想而知,企业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同时,对于政府和社会而言,解决了“只公不开”的问题,转变为“既公又开”。既为政府瘦身减负,又推动全社会参与监督,真正用市场、用诚信去考验企业。

这部分,标准君在上几周的软文中都有详细阐述,标准君不再赘述,各位可以回放回放:

让企标排行榜真正成为消费者的指示灯

建立企标声明和监督制度,一箭三雕!
两种制度如何过渡?如何打出“组合拳”?
当前正处于两种制度的过渡交替期。组合方式体现在:

一是推进法制政策建设。在《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中修改关于企标备案制度的要求,确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法律地位,修订相关规章和标准,规范运行。同时,推进企标声明制度与相关政策的对接和融合,完善企业标准公开制度与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以及产业升级等政策相协同。

二是先抓试点,再由点带面逐渐扩大、逐步推广。先期在上海、浙江、福建、山东、重庆、深圳、成都7个省市和旅游、家政服务等14个行业领域设立试点。放大试点效应,创造好、运用好、推广好试点经验,发挥试点对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通过一年多的推广,目前已经覆盖全国。

三是信息服务平台同步上线。“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推出并运营。使用至今,已有6万余家企业公开声明了近23万项标准,与企标备案制度实施至今已经备案的100多万项标准数据相比,数量已占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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