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浩华所(瑞华前身)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后经合并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国富浩华所)是深圳键桥...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后经合并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国富浩华所)是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时国富浩华所未勤勉尽责,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键桥通讯2012年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实质性程序,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鹏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鹏城所)是键桥通讯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审计时鹏城所未勤勉尽责,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键桥通讯2009年至2011年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舞弊风险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函证程序,未按准则规定实施实质性程序,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国富浩华所、鹏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春盛、支梓、陈满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国富浩华所改正,没收国富浩华所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由国富浩华所法律主体的承继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支梓、陈满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鉴于鹏城所已于2015年12月28日注销,深圳证监局不再予以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杨春盛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深圳证监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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