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不留情面才是对我真正的助飞

 

为什么泰州市公益先锋目前不可以发起募捐?...





今天上午抽空登录了下公众号的后台,看到有位叫作“过客”的新朋友上周五给我们留言,提问说“为什么不好捐款”?看到这样的留言,讲真,我觉得心里好暖。煽情地说,这还是我加入泰州市公益先锋以来第一次有人主动向我们正式地提出捐款,一直以来我们对公益机构的财务问题都十分敏感,所以我们从创办之初就找了专业的代账会计,每涉及一个新问题,都会事先向窗口部门和律师朋友咨询,丰富活动的背后从来都是如履薄冰的谨慎,最不愿的就是自己无意中以善意之名去误踩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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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朋友——过客,你好!

非常抱歉,我们没能及时回复你的问题,而今天因为已经超过48小时的答复时限,我们已无法通过后台直接与你取得联系,我们只能通过公众号,向你做个解释:说我们故作清高假正经也好,说我们胆小慎微脸皮薄也罢,关于“募捐”和“捐款”,还有许多其他涉及到法律风险的问题,我们的原则始终是必须严格依法,但凡是模棱两可的领域,宁可无为也不擅闯。



2016年3月16日,我国第一部慈善事业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表决通过,并且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这部法律对“募捐”和“捐款”有了更加清晰地解读(下文的解读内容摘自《温州晚报》2016年3月20日):

Q1 他人生病个人可以发起捐款么?

解读: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可公开募捐但可以公开求助。

这里的“不能”,两个层面的意思。

第一,自2016年9月1日起,《慈善法》施行后,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基于《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并非个人。

第二,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可以向社会求助。这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也不是募捐行为,而是属于社会救助行为,不受慈善法调整。

简单地来说,慈善、募捐的发起者不适用于具体个人,但个人可以公开求助。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进行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2 网络盛行,微信朋友圈募捐合法吗?

解读: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才能发起网络募捐。

很多个人募捐行为,往往都是号召捐款人将钱打到个人账户,这种方式有可能会引发问题。由于个人不是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且个人募捐存在不透明、没有规范管理等情况,对财产使用也没有约束等问题,因此,现在个人是不能募捐的。除非个人网络募捐的募集账户,是经由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认可的公共账户,或者该个人系代表某慈善组织发起募捐,否则即视为违规,应坚决予以制止。

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那么,市民如何知道这个慈善组织有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呢?可以查看其是否持有“公开募集证书”;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开展网络募捐,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Q3 捐出善款怎么知道用到哪儿了?

解读:依照《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慈善组织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信息。但是个人发起的捐助众筹等是不受慈善法调整的。所以,直接捐助给个人的话,在信息查询方面存在障碍。另外,钱捐出去后,捐款人还是有一定的“话语权”的。

为此,涉及到慈善组织的慈善众筹项目在信息公开方面已经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个人求助类的众筹项目,目前不受慈善法调整,只能参考《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条款,所以个人受助者目前还将面对较大的诚信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捐助者擦亮眼睛,谨慎捐助。

此外,针对“钱捐出去”后怎么花的问题,《慈善法》规定,捐款人发现捐赠的财产被不合理使用的,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资助财产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对于个人发起的募捐因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在赠与的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只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撤销赠与,因此,有证据证明受捐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Q4  骗取捐款将受到什么惩处?

解读:《慈善法》规定,符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对《慈善法》的解读,泰州市公益先锋目前尚不具备公开募捐的主体资格。尽管法不溯及既往,在其正式颁布施行之前,我们对所谓的“灰色地带”可以自我警戒,在其正式颁布施行之后,我们更应该并且必须遵循恪守。       回顾我们最近的几次活动,有两件涉及到了“募捐”的问题,第一件事是上月对南师泰院的吴捷同学不幸遭遇车祸的募捐活动的联系和宣传,在南师泰院法援中心和泰州市先锋公益法人马晓兵先生的规范操作下,让这场募捐定格在“轻松筹”和慈善总会的定向捐助;第二件事是计划为阜宁募捐的活动,考虑到尚未完成需求调研和明晰相关法律责任,我们将情暖圣诞活动的目的和内容及时调整为志愿者和服务对象家庭一起做手工美劳和烘焙,然后将圣诞礼物送给我们的服务对象,并带了一部分给市福利院的孩子们。















其实不仅仅是“募捐”和“捐款”的问题,一家公益类的社会机构在日常运作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譬如说我们最容易踩线的“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我们做活动时拍照,并且把这些照片用于宣传报道,会不会侵犯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我们把别人拍摄的照片放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展示或者引用他人之言论,会不会侵犯作者的“版权”?我们的活动借鉴了其他机构的形式、方法或者内容,在什么范围内属于“合理使用”,什么范围又会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

我们以前不踩雷区,我们今后也希望自己的各项行为和所有活动都规范合法,为此我们从未中断过学习。然而一个人,一家机构的专业知识面是极其有限的,除了向政府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咨询以外,我们还需要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如果朋友——无论你是社工、志愿者,还是我们的服务对象,亦或是路人甲乙丙丁,发现我们的活动有一些存疑的地方,也由衷地恳请和希望大家毋需顾忌我们的“颜面”,请为我们直接指出,你的不留情面,能够帮助我们更加规范,让我们可以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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