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探望权应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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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应该如何确定?

深圳婚姻律师文开齐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的法律规定,确定子女的探望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协议;二是人民法院判决,但都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情形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旦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同时应当举证证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协助履行有关探望权的义务,该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的法律规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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