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理学院关于学校第七届“校长奖”评定的办法 (学生)

 

理学院关于学校第七届“校长奖”评定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理学院为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围绕高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和宣传表彰大学生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和朋辈引领作用,展现当代大学生坚定理想、开拓创新、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时代风貌,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发挥身边优秀大学生的导向作用,依照学校“校长奖”评选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学院关于学校第七届“校长奖”的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校长奖”评定
第三条  学校第七届“校长奖”推荐学生候选名额为1名,该同学同时会被评为理学院“院长奖”。学校奖励“校长奖”获奖学生金额为10000元,“校长奖”提名奖为3000元。

第四条  “校长奖”获得者应满足的条件:

1.基本条件:申请获得“校长奖”的学生须遵守校纪校规,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优秀的专业文化素质和健康向上的身心素质,并在入学以来第一次考试、考查、教学实践等课程中没有出现不及格现象,至少获得过二等奖及以上等第的优秀综合奖学金、且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2.“校长奖”获得者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突出的典型;

(2)克服困难,自强不息,全面发展的典型;

(3)勇于拼搏,在文化、体育、艺术和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校争光的典型;

(4)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帮助他人,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典型;

(5)其他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学院成立“校长奖”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专业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的学院“校长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评选采用申报评选制。由本人或推荐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经发现申报材料不实,有虚假内容或者故意夸大的情况,则立即取消该候选人的申请资格。

第七条  学院“校长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初评工作,通过组织答辩、材料审核、投票确定“校长奖”入围人员1名,并作为学校“校长奖”候选人上报学校评选。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评选的原则严格评审“校长奖”。

第九条  入围人员名单在学院网站、易班、微信等平台及报刊栏等全院范围内公开宣传。

第十条  组织学院学生参与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大型现场投票活动、颁奖典礼等。

第十一条  “校长奖”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将撤销其校长奖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第十二条  申请并获得“校长奖”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我校设立的其它奖学金之一和助学金。

第十三  曾获得“校长奖”的学生原则上三年内不再申报。

第十四条  “校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的具体评选操作方案,并在评选前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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