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只有欠条无已支付款项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恒远公司和被上诉人马某某借款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打了五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划于上了句号。...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恒远公司和被上诉人马某某借款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打了五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划于上了句号。

案情回顾:

2004年12月14日,恒远公司向马某某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60万元。欠条中载明:“上款系欠款,由2005年8月份后等三方合作改造华闻市场楼出售一次付清。”恒远公司在欠条中加盖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谢某在经手人处签字。2012年,马某某持该“欠条”向大庆市高新区法院起诉,请求恒远公司偿还借款60万元,支付自2004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大庆市高新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恒远公司给付马某某借款60万元及逾期利息共90余万元。恒远公司不服向大庆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大庆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恒远公司遂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作出裁定指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14年11月,大庆市中级人法院经过再审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案件发回大庆市高新区法院重新审理。2016年1月大庆市高新区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仍然判决恒远公司给付马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恒远公司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大庆市中级人法院,2016年4月大庆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大庆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60万元欠条,但没有交付60万元款项的履行凭证证实,且对于60万元的款项来源、如何交付、交易方式等在几次庭审中陈述均不一致,更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对于已交付60万元不认可。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给付60万元款项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马某某主张借给恒远公司60万元,其只提供了一张“欠据”,不能提供将60万元已经支付给恒远公司的证据,就不能认定该60万元是借款且已实际交付,因此终审法院依法进行了改判。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发生借款关系时,不仅要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而且还要保留好在银行存取款项凭据,汇款凭证,当场交付的最好在借据中注明“借款已当场给付”字样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黑龙江殷宏律事务所主任律师

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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