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问 竞争性谈判 VS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及适应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及适应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特殊类型项目采购的特殊需要而认定一种新型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情形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使用条件符合以下五种情形时,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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