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艺术品市场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期,文化部公布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5日起实行。《办法》的修订以问题为导向,从当前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来加以考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特请北京皇城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月明先生为您解读。...








近期,文化部公布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实行。修订后的《办法》鲜明地提出其宗旨是:“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办法》的修订以问题为导向,从当前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来加以考量。其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



目前,在艺术品消费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可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对经营的艺术品了解比较全面的信息,而消费者往往对要购买的艺术品相关信息了解得很少、很片面,这也是艺术品市场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问题。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就给消费者购买艺术品的判断力造成很大障碍,容易决策失误。

二是真伪难辨。由于艺术品消费对消费者的鉴赏力、知识程度要求很高,但这种综合鉴赏力的培养需要时间和精力,所以,一般的消费者都存在鉴赏知识的短板,容易“打眼”买进赝品,这个问题相当普遍,并非消费者无能,而是一些艺术品的鉴赏辨识确实是很高深的学问。

三是难以主张消费者权益,无从追责。这个问题与艺术品行业经营的历史渊源有关,在过去的古玩行当里,购买古玩艺术品的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是喜欢收藏者,一种是附庸风雅者,总之是少数群体购买艺术品,如果买了赝品,一般不敢或不愿声张,怕别人笑话自己是个“棒槌”,因此,也为艺术品造假售假风气提供了滋生土壤。而出现主张权利的消费者,又很难拿出证据举证,责任追溯十分困难。

四是消费者被恶意“设套”、“做局”欺骗。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法经营者刻意制造种种情势,引君入瓮,一种是以传销或非法集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五是利用艺术品投资噱头,误导消费者参与艺术品投资炒作。一些不合规的经营机构以艺术品投资、艺术品权益投资等方式吸引社会消费者投资资金,由于违规操纵,不避风险,往往给消费者带来重大损失。



本次《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到艺术品市场的特殊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针对存在的问题,出台了许多重要条款来保护消费者利益,从而促进艺术品市场的消费活跃。

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引入了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如第八条的第一款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第九条的第一款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第十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2)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针对真伪难辨问题,《办法》在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艺术品经营者推行信用监管,对不守信用者实施处罚;二是对艺术品评估鉴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如第十一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2)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3)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针对难以主张消费者权益、无从追责的问题,《办法》强调了责任溯源的原则,“谁违规,谁负责”。如第九条的第二款要求,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十条约定的文件要求及第十一条的第四款要求的“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这些条款都是便于消费者主张权益时举证方便,便于区分责任。



针对消费者被恶意“设套”、“做局”欺骗的问题,《办法》在第八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1)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2)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3)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提出的约束要求,并制定了对应的罚则。

针对利用艺术品投资噱头误导消费者参与艺术品投资炒作问题,《办法》在第八条的第四款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2011年国务院38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经营机构开展艺术品投资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



从《办法》修订的条款分量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无疑是重点内容之一,这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从市场关系来看,艺术品消费群体不再是传统市场的小众群体,大众逐步进入艺术品的市场消费领域,艺术品市场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其本质一样是消费市场之一,大众对艺术品的产品及服务,更趋向于正常的产品消费关系,强化了艺术品市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SYK-CQH)

(作者: 北京皇城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艺术品行业协会筹备组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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