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享带薪年休假,单位不批以旷工解除被判违法

 

员工申请年假照顾病危母亲,期间母亲去世,单位以事假过多未批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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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ummary

员工申请年假照顾病危母亲,期间母亲去世,单位以事假过多未批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违法。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带薪年休假/丧假/事假/旷工/违法解除/奖金/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日,刘某入职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理想公司),任北方区销售总监,双方签订有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的劳动合同。

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刘某请休事假,请假原因为母亲病重需要陪护,2016年2月19日刘某向航天理想公司申请当月22日至26日休年休假,航天理想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拒绝,并向刘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刘某于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6日连续旷工5天,且2016年2月6日未到岗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后,刘某以要求航天理想公司支付销售奖金、工资及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航天理想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刘某自2016年2月22日至同年2月26日,未经我公司批准,连续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据此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故我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每月旷工两次,扣除本月工资并给于解聘处理。我公司有权扣除刘某2016年2月份的工资。刘某所负责销售团队2015年度各季度的纯利润均为负数,即未达到《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中纯利润奖金的支付标准,而刘某并未就其满足该奖励条件提供有效证据,故我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纯利润任务奖金24万元。

法院认为

刘某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公司以刘某请假过多为由拒绝刘某请休年假,实属不当。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均规定员工享有丧假的权利,刘某其母在2016年2月24日死亡,《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亦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显然刘某亦有享受丧假的权利。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航天理想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鉴此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根据双方认可的《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航天理想公司每月向刘某发放50%的工资2万元,在第二季度开始,应按照上一季度纯利润/全年纯利润任务额核算奖金。也就是2015年的第二季度航天理想公司就应核算上一季度的纯利润,并依据利润情况在当年4月份就应当向刘某发放相应奖金。在公司相关财务核算及利润核算方面,承担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而根据时任航天理想公司总经理陈某的明确陈述可以得知,航天理想公司未按季度核算刘某团队的销售纯利润。现航天理想公司在双方产生争议之后再行核算的季度利润表可采信度确实较低。考虑到航天理想公司出具的季度利润表与向其公司员工张某出具的利润表在数额上存在巨大差异,法院对航天理想公司提交的利润表亦不予采信。据此,航天理想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现航天理想公司主张刘某所负责销售团队2015年度各季度的纯利润均为负数,即未达到《2015年销售团队任务书及奖励计划》中纯利润奖金的支付标准,故不同意向刘某支付纯利润任务奖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航天理想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167元、工资91915.4元、奖金24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就本案我们总结以下几点:

1、关于劳动者年休假的具体时间,是由劳动者自由决定,还是有用人单位决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年休假何时休由用人单位主导,但也要考虑劳动者的意愿。本案中,劳动者母亲病重需要照顾请年休假,用人单位不仅不予批准,反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手法让人匪夷所思。

2、本案中劳动者的母亲因病去世,期间正处于劳动者申请的年休假期间,即使单位不批准年休假,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也应享有丧假。所以,无论从法律规定角度,还是人道角度,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如果因员工旷工被解除劳动关系,扣除本月工资,这样的规定明显是违法的,请广大用人单位引以为戒。

4、关于员工奖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证明,在劳动者已有比较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中用人单位“制作”的利润为负数的证据,其实是毫无证明力的。请广大用人单位以事实为依据,制定恰当可行的诉讼策略,案件的结果才有可能朝着用人单位这边倾斜。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

《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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