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三:控辩平等下的司法权威及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法庭应该是理性、客观、公正的。...





2018年1月7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举办“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诉权保障原则之落实研讨会”,并邀请美国四位法律专家与我国十几位知名刑诉法学者、刑事辩护律师一起就该问题进行座谈。

下文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的发言整理。

专家们的发言都很有启发,我根据律师们提出的问题谈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第一,狭义的司法权威是法院权威

我觉得大家可以换位思考一下,一个法官面对刚才一位律师所讲的十几次的回避要求,他会有什么感受?律师所提的回避申请是否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如果律师反复地使用这个权利,是不是也有点滥用诉权?我们要讨论的这个事,律师是不是带有情绪化?

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
如果一个法庭总是充满情绪化,这是不太合适的。法庭应该是理性、客观、公正的。律师提的问题非常好,法官要求公诉人调取录像的通知都发了,公诉人就拒绝提供录像,他可以蔑视法庭的权威,我为什么不可以?

司法的权威,如果把它狭义理解就是法院的权威,我们当然希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的权威至高无上。但是在中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时候也说自己是司法机关,或者说执法机关。所以说在中国要狭义定义司法的权威就是法院的权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庭上也应该尊重法官。

公诉人和律师作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应该是平等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是律师,大家就是诉讼观点不同而已,中国的公诉人却和律师完全不能等同。在这种诉讼结构中,律师要理解法官的无奈。我发现大家特别希望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这也是我很期待的一件事。

第二,自由裁量的立法限制和中国的程序性救济措施

有律师提到法律规定中诸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这一类的模糊语言,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是立法问题,刑诉法本来是一个操作性的法律,如果立法不明确就存在权力滥用的空间,所以我们应该让立法更明确。同时,应该赋予律师权利救济措施,刑诉法规定了律师可以上诉,但是我们又没有独立的程序性上诉。等一审程序都走完了再上诉,这种救济是不力的。我希望在实体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有一个独立的程序性上诉。

独立的程序性制裁在我国诉讼法是完全缺失的,这大概跟中国程序法发展水平有关,归根结底就是整个社会的程序法理念还没有更新,我们的刑事立法也没有精细到这个程度。因为这个制度需要巨大的投入和成本,甚至我们的财力难以支撑这样一个非常冗长的程序。如果每个回避申请都要休庭、回应,有些案子大概三四年未必能审完,我们法庭还没有能力支撑如此精细的诉讼程序。

只能说我们在一个法治化的进程当中,展望未来的中国程序法制会更加完备,我也充满着期待。谢谢!

更多嘉宾精彩观点将陆续发布,请持续关注。

京都20周年-首部反映中国律师执业精神的大片《我们》



如需转载,请保留作者署名及来源“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jingdulvshi)”或联系京都品牌部(电话:010-58173747,邮箱:pinpaibu@king-capital.com)取得授权。


    关注 京都律师


微信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0 个评论

要回复文章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