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将实行先照后证,保险中介会迎来春天吗?
在1月20日举行的2018保险中介高峰论坛暨于家堡论坛上,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表示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下一步监管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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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1月20日举行的2018保险中介高峰论坛暨于家堡论坛上,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表示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下一步监管动向。
“对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将很快颁布,对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还将继续修订完善。”在1月20日举行的2018保险中介高峰论坛暨于家堡论坛上,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表示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下一步监管动向。
据施强介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还将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近期保监会将会在官网通过发表完整准确的解读信息,此次修订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细化准确条件,规范市场退出。加强出资人的管理,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股东合伙人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合伙人的专业性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资本金托管,公司治理,内控细化要求,夯实公司运营基础;
优化工作流程,经纪机构实行先照后证,优化申请和报告流程,公估机构实行备案和公告流程。
实施分类管理,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都将划分为全国性机构和区域性机构,鼓励根据资本实力和经营优势精耕细作、特色经营。
此外,还将规定退出情形,形成优胜劣汰,进出有序的生态系统。
其次,要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的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列名备案条件,介绍合规情况,简明合规流程;明确审计公司的管理责任,确保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健全治理架构,合规高效运营;引入职业登记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信息真实性,加强职业教育。
抓住关键环节,规范经营秩序。保险经纪人可以从事在保险经纪业务,明确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规定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解付保费,支付佣金的具体事项;新的规章还将明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业禁止行为,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处罚力度,对公估程序进行了细化。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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