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3人私自占地,拆房子罚款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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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门街高永军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国土资罚字〔2018〕083-054号
北门街高永军:
当事人情况:高永军 男,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对你未经批准,私自占地搞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北门街社区土地动工建小饭店,现已完工。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东至高亮,南至地,北至仓库,西至地。占地面积 :东西35米,南北36米,共计:1260平方米,合1.89亩。其中建筑面积:共计686.67平方米,合1.03亩。占地用途:小饭店。经比对《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和《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该宗地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7年6月占用北门街土地动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高永军退还非法占用北门街社区的土地1260平方米(合1.89亩)。
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9亩,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龙 牛子德
电  话:  0312-2312895
地  址:定州市国土资源局
南庄子尹建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国土资罚字〔2018〕083-052号
南庄子尹建顺:
尹建顺、男,我局于2018年1月23日对你未经批准,私自占地搞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南庄子社区土地动工建设库房,现已完工。我局于2018年1月23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东至地、西至道、南至道、北至库房。占地面积 :东西18.8米,南北30.3米,共计:569.64平方米,合0.85亩。其中建筑面积:东西13米,南北25.3米,共计328.9平方米,合0.493亩。占地用途:库房。经比对《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和《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地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未经批准,于2015年底占用南庄子社区土地动工建库房,现已建好,2016年翻新屋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照片6.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18年 3 月 19日依法对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诉和听证。
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尹建顺退还非法占用南庄子社区的土地569.64平方米(合0.85亩)。
2、并处以每平米30元的罚款共计17089.2元(壹万柒仟零捌拾玖元零贰角)整,限期十五日内缴纳。
3、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0.8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85亩,将罚没款交到定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11
联系人:张龙 牛子德
电  话:  0312-2312895
地  址:定州市国土资源局
总司屯村孙来乐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国土资罚字〔2018〕083-053 号
总司屯村孙来乐:
孙来乐 男,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私自占地搞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总司屯集体土地动工建建大门口和硬化地面,现已完工。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东至地,南至107国道,西至酒厂,北至酒厂。占地面积共计1272.08平方米(合1.9081亩),经比对《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和《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270.27平方米(合0.4054亩)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972.91平方米(合1.4594亩)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28.90平方米(合0.0433亩)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7年6月占用总司屯村土地动工建大门口和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照片6.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对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诉和听证。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孙来乐退还非法占用的总司屯村土地1272.08平方米(合1.9081亩)。
2、并处以(1001.81平方米)每平米30元的罚款共计30054.3元(叁万零伍拾肆元零叁角)整,限期十五日内缴纳。
3、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502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4、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405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9081亩;将罚没款交到定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保定银行定州支行,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40011
联系人: 张龙  牛子德
电  话:  0312-2312895
地  址:定州市国土资源局

编辑:菲菲 审核:王莹

来源: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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