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趣 司马光砸缸救人,检察官分析法理

 

昔时司马光砸缸,一砸天下闻。小时候,我们都读过《司马光砸缸》这篇课文,从那时起,司马光一直是我幼小心灵中的英...





昔时司马光砸缸,一砸天下闻。小时候,我们都读过《司马光砸缸》这篇课文,从那时起,司马光一直是我幼小心灵中的英雄。等长大了,学了点法律之后,我突然发现司马光砸缸这事儿放在法治时代的今天,还有点麻烦。因为缸是物权法上规定的物,你司马光给人家砸了,这事可得说叨说叨。司马光砸缸救人,检察官分析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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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家的缸被司马光砸了

司马光家有无权利要求被救的小孩父母赔偿(补偿)?

理论上讲,司马光家的缸装满了水,而周围有小孩子在玩,这就是危险源。

似乎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司马光家的缸装满了水,小孩子爬上去,导致溺水身亡,可能司马光的爹妈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司马光急中生智,将缸砸了,不用说要求人家小孩子的家长赔偿(补偿),人家的家长不要求因惊吓引发的精神损害就是万幸了。

这缸,得砸,而且必须要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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缸是被救的小孩子家的

这种情况下,如上面分析,为了自己家小孩子的人身安全,司马光砸缸,不存在赔偿问题。

反而,因是无因管理关系,司马光还有权要求一点好人奖金。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这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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缸是案外第三人的

这个比较麻烦了。

一方面第三人作为缸的主人,在装满水的前提下,放任小孩子在周边玩,差点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自然有一定责任。

但小孩子或许能知道水缸在充水状态下危险,其家长也有一定责任,这在法律上叫与有过失,可以减轻主人的管理责任。

关键是司马光把人家的水缸约砸了,这是紧急避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简单而言,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一个仁智各见的问题,这是不好确定的。这事吧,得到法院说个理。当然,古代司法不发达,那也得请乡中长老给凭个理。

综合说来,司马光砸缸是不用赔的,不管是谁家的缸。

司马光虽然砸了缸,却不用赔偿。因为司马光的砸缸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法律术语,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司马光砸缸的原因是有小孩突然掉入水缸,生命危险迫在眉睫,在当时的状况下如果去叫人施救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都不如直接砸缸有效,虽然破坏水缸主人的财产,但是他砸缸救人属于紧急避险,水缸的赔偿应该由引发险情的人,也就是那个落水的孩子来赔,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最后的赔偿应该是他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来承担
关于紧急避险,还可以再说几句:


一、紧急避险采取措施应该得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三、关于紧急避险,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格言:紧急时无法律。说的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禁止的一些行为,比如砸破别人家的水缸。不过深究起来,法律保护这样的避险行为,同时还对这些行为有一些具体的约束,所以紧急时还是有法律的,法律无时不在!

  • 来源: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 投稿请至:yifazhiqub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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