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2:焚烧美国国旗是怎么合法的?

 

国旗代表美国  虽然人人都知道星条旗是美国的象征,然而鲜有人知的是,美国何时才...





国旗代表美国

虽然人人都知道星条旗是美国的象征,然而鲜有人知的是,美国何时才开始有第一面正式国旗。最初,美国国旗并没有绝对的权威,因为建国者们并不愿意建立一个过于集中的独裁机器,始终坚持着联邦与州之间的适当对峙。因此,很少有人能够说得上美国国旗最初的模样。不过有据可查的是,当初向英王造反时,义军的旗帜上只有一条盘着的响尾蛇,高高地抬头吐着舌头,底下是一行字:“不要踩着我!”建国很久了,都没有人认真去统一国旗,更谈不上有人要烧国旗。

直至1777年7月14日,美国国会才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美国国旗的构成:13条红白相间的横条以及13颗以蓝色衬底的白色五角星,象征着美国建国之初的13个州。第一面正式国旗是由来自巴尔的摩的母女俩缝制的。这面被称作“老光荣”的国旗已在两百余年的岁月中日渐衰老。2007年7月14日,是这面国旗诞生230岁的生日。联邦政府决定用现代科技来拯救这面“老光荣”第一旗。拯救工作历时三年,花费1800万美元。今天,这面“老光荣”已经成了和《独立宣言》手稿、《宪法》及《权利法案》签名文本平起平坐的美国国宝。

美国人对于国旗的感情,随着一战和二战的进行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各州的美国人通过战争,开始意识到他们是一个息息相关的整体。高涨的爱国热情,增强了他们对星条旗的热爱。玷污国旗者成为全民公敌,亦在情理之中。1907年,有人因为把国旗贴在啤酒瓶上作为广告的一部分而受到控告并定罪。不过在另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也首次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维护人们以“挥舞国旗”的方式进行抗议的权利。从那时开始,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与国旗有关的抗议示威时,都需要考虑“象征性言论和行为”以及表达自由的保护问题。

上世纪60年代,反对越战和黑人民权运动兴起。巨大的社会动荡和世界范围内的“反思资本主义思潮”,使美国人陷入困惑。传统价值观念的崩溃,促使示威者以烧国旗这样的异常举动来表达愤怒。1966年6月,得知黑人民权领袖詹姆斯在密西西比遭到种族主义者枪击的消息,纽约市民斯特利特怒不可遏,并迁怒于无所作为的联邦政府。

作为一名得过勋章的二战退伍军人,斯特利特一直有着极高的爱国热情。他家中总是整整齐齐叠着一面国旗,每逢节日都在家门前悬挂。现在他取出国旗走到门外,点上火,扔在地上,并激动地向围观人群讲述自己的愤怒。很快,他被一名巡警逮捕,并被地方法庭判定有罪。

然而,当此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时,大法官们虽然没有宣布《反亵渎国旗法》违宪,却认为该法禁止“用言辞和动作”来损毁、诬蔑和践踏国旗的说法,范围过于宽泛。地方法庭的判决仅仅因为一种“言辞性的冒犯”就对斯特利特定罪,构成了对表达自由的侵犯。于是,1969年4月,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推翻原判,宣布斯特利特无罪。

1967年,纽约中央公园的一个大型反越战集会上,又出现了焚烧国旗事件。各报刊登的现场新闻照片,使之成为历史上最轰动的一次焚烧国旗事件。在民众压力下,国会在1968年通过了第一部《联邦反亵渎国旗法》。这部法案传达了当时大多数民众的爱国感情,却成为了诸多“表达自由”支持者的攻击目标。

1970年,美国大学校园的反越战风潮如野火燎原,肯特大学的学生在示威中和维持秩序的民兵发生冲突,混乱中有民兵在紧张中开枪,导致四名学生丧生。消息传出,举国震惊。在西雅图一个叫斯宾赛的大学生心潮难平,决定有所表示。他在一面美国国旗上贴上多条黑胶带。

据他所说,他贴的胶带形成的形状,是一种源于印地安人象征和平的符号。然后,他把国旗倒挂着从自己窗口伸了出去,向窗外路过的人大声宣扬自己的反战主张。

在法庭上,斯宾赛说道:“现在有太多的杀戮,这不能代表美国。我认为国旗是代表美国的,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然而西雅图的法律禁止在国旗或州旗上涂画和装置任何词语、图案、符号。法庭根据这一法律,判处斯宾赛10天监禁(缓期执行)和75美元罚款。

几经周折,1974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的多数裁决,判定斯宾赛有权进行“特殊形式的表达”“我想让人们知道,美国应该代表和平”,驳回了地方法庭的有罪判决。这些焚烧或涂改国旗的案件,虽然影响不小,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亦提及了“表达自由”,但是,这类案件的经典判决和成熟理论,却是直至1989年的“德克萨斯诉约翰逊案”才最终出现。

红白蓝,抢劫犯,让我对你吐口痰

1984年8月,共和党在美国西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举行全国大会,再次推选现任总统里根作为总统候选人,代表共和党竞选连任。在其第一届任期内,里根对内实行“杀贫济富”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外扩军备战,与苏联进行新的冷战。这些强硬的内外政策,遭到许多底层人士的猛烈批评。推选里根参选总统的消息甫一传出,反对派们就决定在达拉斯进行集会,表达不满和愤怒,并吸引民众和媒体的眼球。一个自称“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的团体参与了这项集会。他们的领导人之一,是一个叫作乔治·李·约翰逊的年轻人这个年轻人的名字,从此被和“国旗尊严”、“爱国主义”以及“言论自由”这些宏大字眼紧密地捆绑在了一起。

在约翰逊的率领下,“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百余名成员吵吵嚷嚷地穿过达拉斯市中心。他们一边抗议共和党偏袒大企业的政策,一边呼喊反对共和党、反对里根的口号。游行队伍用喷枪向沿路的政府机构大楼涂鸦,还不时地破坏草坪和绿树泄愤。在精心策划之下,游行者们在街道上横七竖八地“装死”这是他们的“反对核战、模拟死亡”行动。

他们向公众展示一旦核战爆发,人们会怎样地横尸遍野的惨状,以反对里根的军备竞赛政策。当游行队伍行进到市政厅门前时,有人递给约翰逊一面国旗。约翰逊接过国旗,倒上一瓶煤油,他的伙伴们将其点燃。约翰逊和示威者们一边焚烧,一边围着被焚的星条旗又唱又跳,并大声呼喊着口号:“红白蓝,抢劫犯,让我对你吐口痰!”

围观人群中不乏传统的爱国主义者。他们目瞪口呆,然而面对狂热亢奋的示威者,他们敢怒不敢言。直到示威者散去后,才有一位叫丹尼尔·沃克的旁观者小心翼翼地收拾起被焚国旗的残片,伤心地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一位便衣警察目睹了整个过程,并用对讲机向警察总部作了报告。警察随后逮捕了约翰逊,并指控他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反亵渎神圣事物法》。

这项法律禁止亵渎一切“神圣事物”它们不仅包括美国国旗,而且也包括德州州旗、公共纪念物和阵亡将士墓地等等。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行为者明知其行为会严重冒犯那些观看者的庄重感情,仍然一意孤行的话,将构成亵渎。检察官很快找到沃克等目击证人,由他们出庭证明,焚烧国旗构成了对他们情感的严重冒犯。以此为依据,约翰逊被判有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和罚款2000美元。

约翰逊自然不服,将案子上诉到德州刑事上诉法院。在法庭上,约翰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振振有词:“里根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是我烧国旗的主因。不管你是否同意,当时没有其他象征性的言论能比焚烧国旗更有力地表达(我们的看法)。这完全是一个姿态。我们有新的爱国主义,不是没有爱国主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后,约翰逊继续上诉至德州最高法院。

令舆论哗然的是,德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被约翰逊的自辩所说服,并在裁定中写道:“根据那次有组织的示威、口号、演讲和散发的资料,任何一个看到这一行动的人,都能明白他想传达的意见。所以,约翰逊先生的行为是在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范围之内。”

判词还引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在“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诉班尼特案”中的名段:“政府承认,个人有权与众不同,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核心。政府不能用法令来维护公民的情感统一。所以,政府不能自己塑造一个统一的象征物,在这个象征物上附加一组它所主张的含义,再强制民众服从这一象征物的地位。”

德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将其发回重审。然而,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无权宣布德州州法违宪,而且这一问题毕竟涉及到无数美国民众对国旗神圣情感的问题。考虑到众怒难犯,地方法院决定将“烫手山芋”推给联邦最高法院。在他们的建议下,德州政府作为原告,将此案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然而,直到5年之后,这个被命名为“德克萨斯诉约翰逊”的案件,才在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1989年3月21日,控辩双方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代表控方的检察官强调两点:一是,德州州法之所以要制裁焚烧国旗的行为,是因为它严重损害了无辜者的情感利益,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二是,“国旗作为民族和睦和国家团结的象征”,德州有着义不容辞的维护之责。

而为约翰斯辩护的律师威廉·肯斯特勒则辩护说,约翰逊和他的伙伴所进行的示威完全是非暴力的,他们也没有向目睹焚烧国旗的路人挑衅,怎么能说他们这一表达自己政治倾向的做法对其他人构成了损害?这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联邦最高法院经过了长达三个月的休庭思考之后,方公布了判决九位法官以五比四的微弱之差,判决德克萨斯州败诉,并且宣布全国48个州关于国旗保护的刑事法案因违宪而失效。

从宪政发展史的角度看,这一判决固然成为了言论自由领域的经典妙判。然而在判决公布的1989年6月21日,全民为之困惑、震惊,质疑不断,可谓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艰难的五比四

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形成了两派。其中多数派判决意见认为,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固然可憎,但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州政府不能以刑事定罪的方式来惩罚政治异议者。惩罚“亵渎者”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相反,容忍焚烧国旗的行为,能够强化而不是削弱了国旗所代表的自由精神。

而少数派意见认为,国旗在美国拥有不可替代的崇高地位,它作为国家象征的价值不容以焚烧加以亵渎。约翰逊的行为不是表达思想的必要方式,他不是在行使表达自由,而是在刻意触犯众怒,其行为既不传达任何思想,也不能给社会带来什么帮助。

布伦南大法官代表多数派撰写了判决书。他写道:“乔治·李·约翰逊当众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以作为政治抗议的手段……我们必须首先确定的是,约翰逊焚烧国旗的举动是否构成"表达",以至允许他援引第一修正案来反对有罪判决。如果他的行为是"表达",我们进而需要判定,州的法令是否构成了对表达自由的压制……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承认,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限于口头或者书面语言……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承认下列行为具有表达思想的性质:学生佩戴黑色臂章抗议对越南的军事行动(辛克诉莫恩斯独立社区学校案)、黑人在"白人专用"区域就坐抵制种族隔离的行为、穿着美军制服进行演出以批评美国对越南的入侵(斯卡特诉美国案)等等……约翰逊焚烧了一面国旗,这是其行为的一部分,事实上是其行为的关键部分,他以此来抗议共和党全国集会和里根再次当选总统。行为的政治表达含义,都有明确意图并且明白无误……如果我们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一个基础性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够仅仅因为社会认为某种思想本身令人厌恶或者不能被认可而加以禁止。”

另有三位大法官在这份判决词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共同发表了这份保护言论自由的多数派意见。

肯尼迪大法官发表了附属赞同意见。他写道:“我写下这些文字,不是要对布伦南大法官如此深思熟虑的措辞再加修饰,他令人信服的陈述对于阐明我们的判决而言都是精到且必要的。我无可保留地赞同他的观点,但如同提交本院的许多案件一样,我也强烈感受到了本案的非同寻常之处。这促使我在此稍加评论……一个痛苦的事实是,有时我们必须做出不喜欢的判决……尽管象征经常是我们自己制造的,国旗却一直表达着美国人共享的信念:维持着人道精神的法律、和平与自由。今天的判决迫使我们承受这些信念的代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星条旗保护那些焚烧它的人。”而这句话,亦成为本案在美国宪政史上的标签。

然而,另外四位大法官则投了反对票。其中有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也有多次来过中国的奥康纳大法官。伦奎斯特大法官抨击多数派法官道:“(你们)忽视了霍姆斯大法官脍炙人口的格言:"一页纸历史抵得上一本书的逻辑。"两百多年来,作为我国的象征,美国国旗拥有独一无二的地位……美国革命时期,这面旗帜把13个殖民地团结在一起,为获得国家的独立而战……林肯总统拒绝了把代表南方州的星图案从国旗上去掉的提议,他说这场冲突并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而是11个州对全国性政府的进攻……”

作为一名参加过二战的退伍老兵,伦奎斯特大法官用诗一般的语言歌咏着国旗的伟大,和它对于国家和民族的意义。他写道:“假定本院判决是一次演讲,而听众是制定禁止焚烧国旗法律的国会两院和四十八个州的议会议员,以及那些反对焚烧国旗、在越南浴血奋战的军人,那么这次演讲注定是一次令人遗憾的公民教育课。”

护旗法案斗争不休

尽管如此,五比四的判决结果已经无法更改。判决不仅使约翰逊无罪获释,还使各州有关国旗保护的地方法律失效。视国旗为民族象征的美国人被激怒了,一份民意调查表明,60%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来保护国旗。在这股护旗力量的推动下,当年10月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国旗保护法》。

但是这一法律立即受到了挑战。约翰逊试图再操旧业,却晚了一步。第一位当众焚旗、自请处罚的,是一名叫作艾奇兰的女子。她在《国旗保护法》生效的当日,就“以身试法”,在国会山下当众焚烧国旗。果然,她在被联邦警察依法逮捕之后,将联邦和《国旗保护法》一齐诉上了联邦最高法院。199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的微弱优势判决,宣布《国旗保护法》违宪,重申“焚旗”这一表达行为受到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的立场。

这又一个“五比四”的判决,不但宣告着联邦和各州《国旗保护法》的失效,更是开启了“护旗修宪运动”的大幕。以退伍军人为主要构成人员的“美国军团”,十余年来不间断地推动修宪立法运动,希望国会能够修改宪法,对于国旗进行专门的保护。

1994年,以美国军团为首的65个民间社团在国会山下庄严宣誓,成立美国公民护旗同盟。他们发誓要在全美范围内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游说运动,促使国会通过这一修正案。在美国公民护旗同盟的推动下,48个州的议会通过决议,表示赞同这项“护旗修正案”。他们的努力也得到了部分国会成员的支持。众议院先后五次通过了修宪决议。然而最终,护旗修宪的努力仍然无法通过参议院这一关。先后五次的动议都功亏一篑。尽管屡战屡败,但美国公民护旗同盟并不善罢甘休,声称:“我们将战斗至地狱结冰,然后继续在冰上战斗。”

美国史专家任东来教授在评论该案时写道:“信不信由你,此案判决后,美国国内焚烧国旗的事件几乎绝迹了。如果连烧国旗都合法,那烧它还有啥意思呢?”护旗联盟没能做到的事,却由联邦最高法院以相反判决的形式予以实现。这使得“德克萨斯诉约翰逊案”变成了绝妙的宪政寓言,值得后人细细琢磨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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