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预防控制

 

一、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常见导致职业病的因素

1、生产性粉尘  目前粉尘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也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可以说粉尘在工业生产中是随时随处都存在的,如矿石和石料开采、钻孔、粉碎、研磨、打光、切削,粉碎的固体物质筛分、搅伴、运输,固体粉末物质的包装、搬运、混合,以及金属冶炼过程等。

2、有毒物品 在一些作业过程中,常能接触到多种有机毒物如油漆及粘胶剂中含有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中毒和死亡事故。一些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长期在次环境中工作,可致慢性职业中毒,职业性苯中毒所致白血病最为多见。

3、噪声与震动  作业过程中,劳动者普遍接触噪声和震动,长期接触可损伤劳动者听力,导致职业性噪声聋,长期手部震动,可损伤手部功能,严重者可致手臂震动病。

4、电离辐射  某些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放射性物质,如造纸业、石油及金属开采业、金属探伤、辐照加工业、辐射医学(X线诊疗等)、核工业及放射性废物存贮和处置业。这些放射性物质可对人体产生生物学效应,导致细胞死亡或损伤。在少量剂量下,它并不能造成伤害。在小剂量持续照射下,人体或部分被照器官能存活下来,但是最终导致癌症发病率大大增加。如照射引起的白血病。
大剂量的照射一般由放射事故或是特殊的医疗过程产生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剂量的急性受照能引起立即损伤,并产生慢性损伤。如大面积出血,细菌感染,贫血,内分泌失调等,后期效应可能引起白内障,癌症,DNA变异等,极端剂量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导致死亡。

5、高温 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导致职业性中署,造成人体昏迷、休克,甚至死亡。

三、职业健康体检和一般健康检查的区别

职业健康体检是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测,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 。一般体检是指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身体检查,属常规体检,以查心、肝、肾、肺、五官科、泌尿科、妇科等为主,以便发现常见病,得到早期治疗。

职业健康体检与一般体检不同之处在于:

(1) 职业健康体检具有针对性。如就业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是针对即将从事有害作业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的。

(2) 职业健康体检具有特异性。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不同。如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的作业,可能引起铅中毒,因此要检测血铅或尿铅。

(3) 职业健康体检具有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是强制性的,对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

四、法定职业病患者应得到的相关待遇

确诊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病待遇。

1.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并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需进一步检查,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3.患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由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新单位。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4.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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