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说法 禁止办公室恋爱?!

 

这管得有点宽~...



企业制定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法可依?

企业制定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章制度并无法律依据,还涉嫌侵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的前提是恋爱自由,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并无权利限制员工的恋爱及婚姻自由。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仅限于工作时间内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内容。用人单位不能将手伸得太长,干涉员工的个人生活,否则涉嫌侵权。

当然,有些特殊情况,比如上下级之间或者某些存在利益冲突的员工之间存在恋爱或婚姻关系,很有可能会影响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正常经营。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适当限制员工间的恋爱还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



员工选择隐婚或者隐恋,是否涉嫌向单位隐瞒关键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款规定了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基本情况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限于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恋爱状态以及婚姻状况一般情况下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并无直接关系,用人单位无权进行了解。当用人单位询问或要求劳动者在信息登记表上填写婚姻状况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不涉嫌向用人单位隐瞒关键信息。

但是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拒绝回答和作虚假陈述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以上提到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恋爱及婚姻状况的询问,但如果劳动者并未拒绝回答而是作了虚假陈述,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而遭到违纪处理。劳动者切莫因一念之差而将主动转为被动。



因隐婚或隐恋而被要求离职,职工应如何维权?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遵循法定条件解除原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隐恋或隐婚显然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使有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员工隐恋或隐婚定义为严重违纪,我们倾向认为此条款也将因不存在合理性而归于无效。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劳动者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
编辑 | Aduo
供稿 | Aduo
来源 | 中工网、劳动报、唐毅、尹文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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