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原房主要补偿款,咋办?草根也有奇招。

 

2016-10-27鱼龙聊房屋知识案件一1998年,开发区某村,方正(化名)把自己的三间平房连同院子卖给了...



2016-10-27 鱼龙聊房屋知识

案件一
1998年,开发区某村,方正(化名)把自己的三间平房连同院子卖给了王堂(化名),价钱2万元。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约定了房屋位置及面积、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房价及交款方式等,同时找了一个见证人签字并捺印。

官司发生在16年后。

2014年,方正向法院提出,对方一直未付房款,按每年涨1万元标准,至今应支付16万元,诉求王堂支付剩余房款16万元。

同时提出,王堂是该街道村委以外的村民,不应当享有村内宅基地权利,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王堂反驳说,钱已经给了。

为证明,他找来了当年的证人。

证人证明说,当年两人找他做中间人,“由我起草买卖协议,房子是两万块钱,约定一手钱一手钥匙,不给钱不给钥匙,我觉得已经给房款了,已在买的房屋里住了十几年。”

那么,王堂不是这个村的村民,这份买卖协议有效吗?

法院认为——

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占用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王堂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该村村民,当时无权取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该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涉案土地可以自由流转,王堂可以依法取得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故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无效情形已消除,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原则考量,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据此,法院一审做出判决,驳回方正的诉讼请求。

方正不服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二
张三(化名)是东港区秦楼街道居民。2001年11月,他与李四(化名)签订楼房买卖合同,把分得的安置子女房卖予李四。

后因村里不再继续建房,张三的子女不能继续购房了。

10多年后,张三把李四告上了法庭,起诉理由是:张三分得房产系村集体宅基地,二者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请求判决所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6日,张三所在村改建为“社区”。涉案房产位于社区内,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系国有土地,而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李四虽然不是该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组织成员,但可以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原则考量,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有效。

2015年6月30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鱼龙点评(剑走偏锋版)

上面两个案例,都是最后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了,根据目前现行法律符合转移的条件。所以法院从诚信和合同概念的判决合法合理。

如果案例中的土地没有变为国有土地呢,还是集体土地,又是什么情况呢?如果买方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明显违背了禁止集体土地买卖的现行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否买方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领取补偿款,卖方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咽呢?

这里有个偏方,合同被撤销了,买方的损失肯定是有了,但这个责任不是买方一人造成的,卖方既然知道是集体土地房屋还卖给买方,肯定也有责任了,既然这样造成的损失也不是买方一方的责任。买方可以起诉卖方要求承担损失赔偿,有时候,法官从诚信角度出发,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会判决卖方给予买方经济损失,如果赔偿数额和卖方获得的利润持平的话,加上诉讼费,卖方无经济利益可得,就不会“瞎闹腾”了。

以上方法只是针对历史案件,明知道购买集体土地房产违法,买方还冒险尝试,自己承担损失也并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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