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争议的调处程序

 

通过上周的文章,我们知道有三种类型的林权争议都是向镇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调处申请的。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做什么呢?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会经历怎样的程序呢?...





通过上周的文章,我们知道有三种类型的林权争议都是向镇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调处申请的。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做什么呢?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会经历怎样的程序呢?本文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整理如下:

受理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根据有关材料认定争议事实。
确定有无第三人
对同一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或者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通知参加调处。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无法提供林权证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争议地进行权属主张公告,并同时通过互联网或者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公告期满后依法处理。

林权争议处理期间,第三方提出书面权属异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权属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第三方。能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列为第三人参加处理;未能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不列为第三人。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确定第三人参加林权争议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第三人的书面权属异议和证明文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第三人的权属异议和证明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
调查
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受理林权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当召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权属争议现场勘查,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确定争议范围。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跨街、镇的林权争议,由争议地两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共同召集争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确定争议范围。

勘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林权争议范围图,由勘查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勘查现场或者拒绝在勘查笔录上签名的,应当在勘查笔录中注明。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单位、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跨街、镇的林权争议,受理申请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负责申请人主张的权属调查取证工作,争议地的另一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负责被申请人主张的权属调查取证工作。
协调会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处理林权争议,可以组织当事人以及有关证人召开协调会。召开协调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参加林权争议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制作林权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解机构印章,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作出处理决定
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调解林权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是林权争议调处的过程,至于调处后的下一步该怎么走,敬请关注下一期文章。

附:

1、相关法条:

①《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②《广州市林权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2、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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