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戈维尼 —— 一位具有远见卓识的伊玛目

 

在的伊斯兰法学中,我们几乎没有发现有一个法学家像戈维尼那样,着手解决针对他的时代来说具有前瞻性的问题,对那些问题进行研究,制定规则和可能的解决方案,研究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远远超出了他的时代,其中有些问题在他离世若干世纪之后已经得到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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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戈维尼 —— 一位具有远见卓识的伊玛目

吴萨迈·艾资哈里


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作为沙菲尔法学主张历史上分水岭式的人物,他具备了天才和巨匠的所有特质,他就是创制学家、两大圣寺的伊玛目艾卜•迈尔拉•戈维尼(卒于伊历478年),著有关于沙菲尔法学主张细则方面的严谨之作,名为《法学主张研究之宗旨》在原理学方面著有《原理学明证》,另外还有一本非常重要的著作名为《民族的救赎》。

现在我们就来谈谈这本书,该书体现了璀璨的法学智慧和广阔视野,对一些核心话题给予了解释,对一些棘手而敏感的问题提出了假设,指出了法学判令会随着现实的变化而变化,这种研究和探索,被法学家们称之为“描述问题”,描述问题是一件很严谨的事情,需要对法学理解到位的人才能胜任,伊本•萨拉哈在《穆扶梯的礼仪》中说道:如实地描述问题,然后在进行完整地描述之后得出对问题的判断,这只有具有悟性的、理解能力强的人才能做到。

总之,在这本书中,伊玛目戈维尼试图思考在可能哈里发缺位、伊玛目空缺、没有创制学家、缺乏宗教原理学的基础之上的教法律例,他花费大量精力研究了这对律例的影响,就因为这本书,他成为了可以称为是“稳麦非格海”的奠基人,这有别于“个人非格海”,首先提出这一概念的就是尊敬的筛海阿里•主麻(埃及穆扶梯),他认为在“个人非格海”和“稳麦非格海”之间存在有差别,戈维尼的《民族的救赎》这本书就是专门研究“稳麦非格海”的。

筛海阿里•主麻说:所谓的“个人非格海”,指的就是注重为“作为个人的受责成者”阐明宗教律例,这种非格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也很直接,为世人所需,和人们的日常行为与生活密切相关,这一点再也清楚不过。

但是法学家们同时也指出了另一种与“把人作为是稳麦的一部分”相关的非格海,这就是“稳麦非格海”。

各个时代的学者们,都很重视“稳麦非格海”,并为此著书立说,不断巩固,为其原则奠定了基础,但是却始终没有像“个人非格海”那样受到足够的关注,而成为是院校里教授非格海时的一个基础课程,并得到学生们的重视。

在国与国之间,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界限消除,甚至我们以一个邻居身份相生共处的今天,是该再一次关注“稳麦非格海”的时候了,对其加以研究、巩固、细分,从而服务世界各地的穆斯林,使他们最大程度地认清现实,并与现实形成互动,很多的问题都源自于他们以“个人非格海”的视角在看待“稳麦非格海”,从而造成了在很多时候丧失了教律的宗旨,或者说是丧失了民生的利益。

伊玛目戈维尼的这本经典名著《民族的救赎》,其中深入而全面地为“稳麦非格海”奠定了基础,但是也需要我们继续进程,循着他的方式继续前行,或许我对这本多次再版的书说的过多,但是到现在我都不知道,是否对这本书、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已经开始教授,或许是因为其语句的艰深,也或许是因为其它什么原因吧!

我想指出,伊玛目戈维尼的《民族的救赎》这本书,体现了对行政管理、统治制度、国家行政机构、如何应对政治更迭的突发危机、如何使立法来适应宗教的一种法学思考方式,在伊玛目戈维尼离世近十个世纪之后,随着知识的累积,如果法学研究朝着这条道路继续走下去的话,一定会透过“伊斯兰认知模块”为出发点的视角,得出有关政治制度和国际关系的一套完整理论。

阿尔及利亚埃米尔•阿卜杜•咖迪尔大学的教法原理教授艾卜•乌玛麦•卢瓦尔•本•西里,把《民族的救赎》这本书作为是伊斯兰古典典籍中被称为是“前瞻性法学推理”的指定教材,他在《法学思维——标志与准则》中说道:在历代的伊斯兰法学中,我们几乎没有发现有一个法学家像戈维尼那样,着手解决针对他的时代来说具有前瞻性的问题,对那些问题进行研究,制定规则和可能的解决方案,研究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远远超出了他的时代,其中有些问题在他离世若干世纪之后已经得到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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